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oppok3手机参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
区和平西路68号益圣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彬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知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鹏飞,*,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被告任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补证后再行起诉为
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慰苹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江云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志超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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