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

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


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oppok3手机参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

区和平西路68号益圣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彬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知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鹏飞,*,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被告任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补证后再行起诉为

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林威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慰苹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江云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志超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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