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发(作者:佳能a650多少钱)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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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中路10号北极熊广场二期2227-2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冬,*,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在开庭当日提前解除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协议》。该合同标的为4229.10元。2.被告支付所租赁原告的一台新品现货全新米115G手机简版包邮(小米1112+256G黑色到期还机不可买断)价值款4229.1元。3.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暂算至2022年3月4日租赁的1台手机逾期租金为2467.01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全部租赁设备价值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后续租金0元,总租金合计为2467.01元。4.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暂算至2022年3月4日的逾期违约金为238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4起至全部租赁设备
价值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5.被告支付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与案件相关实际费用。共计9076.11元。
事实和理由:人人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店铺名为“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2021年5月7日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在原告店铺下单租赁了一台新品现货全新米115G手机简版包邮(小米1112+256G黑色到期还机不可买断),平台订单号为2***********××××,租期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租期为12个月,月租金为352.43元。合同签收回执中有明确当前设备价值为4229.1元。商家于2021年5月9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被告,快递单号为SF1309344****××。租金缴纳方式为支付宝代扣,被告从支付宝上面按月支付了第1、2期租金和预交的后三期租金后,后面原本需要按月缴纳的租金,被告再没有支付过,手机也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经电话及微信多次沟通,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和归还手机,均无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请希望得到支持。
被告杨冬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7日,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原告(甲方、商家)、被告(乙方、租户)与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平台)以数字电文形式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上述协议载明:
甲乙丙三方关系的说明:甲方系指通过平台进驻成为租赁商的商家;乙方系指通过平台下单租用甲方产品的租户;丙方系指人人租机平台(协议简称“平台”),即由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甲乙双方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的在线交易平台。
协议主文约定相关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关于设备,“租赁订单的设备详细信息”如下:订单编号2***********××××、收货人杨冬以及送达地址等,租赁设备名称为“新品现货全新米115G手机简版包邮”、套餐名称“小米1112+256G黑色到期还机不可买断”;套餐详情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租金单价为352.43元,总租金4229.10元,商品押金3759元,已付押金(已冻结)0元。
第二条租金和押金,2.1产品租金及押金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在下单时,由丙方代收相应租金、押金;2.2丙方根据乙方信用资质授予免押金额度;2.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归还甲方;2.5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买断款。
第十二条失信客户的处理,12.1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1)逾期7个自然日不支付设备租金的或逾期后不缴纳逾期租金的;……12.3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
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12.4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式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乙方下单商品不支持买断,且双方未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若商品押金高于总租金,买断款=商品押金-已付押金;若总租金高于商品押金,买断款=总租金-已付押金。……
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邮寄交付约定的租赁手机,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签收。
原告提交的人人租机平台显示的案涉商品订单快照显示的有关情况如下:租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总租金为4229.10元,买断价为“不可买断”,商品押金为3759元。另,原告提交的案涉订单信息中:1.“实付款”处显示实付租金1762.09元,买断价为5658元;2.账单列表显示,被告于2021年5月9日支付了第一期、第十期、第十一期、第十二期租金,于2021年6月9日支付第二期租金,未支付其他租金。
2021年11月25日,被告在系统上申请买断,系统生成买断价格为5658元。
因被告逾期交付租金,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企业微信为被告创建的专属服务群,向被告催款。
经本院询问,原告就有关事实补充陈述如下:1.关于合同如何签订。打开支付宝app,搜索人人租机,搜索租力宝,找到需要
的产品授权免密支付,商品里有不同的套餐,选择套餐选择租期,确认是否同意授权协议。确认订单,需要阅读租赁服务协议,打勾确认,自动生成协议,提交订单,再次确认协议是否同意协议下单。同意下单后,输入支付密码即支付宝密码,进入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再次同意协议并认证,下单成功等待平台审核。成功后,原告通过人人租机平台,打电话加微信核对下单的产品信息,确认无误同意扣款,再通知平台发货。默认支付宝绑定的电话号码,地址是自行更改,默认支付宝填写的地址。2.关于订单类型。订单分为三种,不可买断、可买断和租满即送。其中不可买断租金会低一些,因为租期满了设备能回收,但是客户可以选择申请买断并补尾款。可买断租金会高一些,随时可以选择买断,买断需要补尾款。如果同样的机型,可买断和不可买断的最终选择买断,其实总价差不多。租满即送的租金比前面两种模式都高,类似分期付款,因为租期满了手机就归客户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租赁服务协议》解除问题,双方约定租赁期间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的,双方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且原告明确不要求被告返还手机,结合其在本案中其他诉请内容,该协议已无解除之情形。原告主张解除《租赁服务协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手机价值款4229.10元问题,该款项系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第12.4条约定计算,实质为买断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未
举证证明其支付租金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的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案涉《租赁服务协议》第12.4条约定,买断款计算为3895.91元(买断价5658元-已付押金0元-已付租金1762.09元)。庭审中,原告同意以此金额计算。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租金问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依据协议约定,双方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其后的租金已转为买断款,买断款问题已在上文论述,不再赘述。原告主张逾期租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问题。原告明确系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第2.3条约定进行主张,该条款是关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归还设备的约定,本案纠纷发生在租赁期内,不适用该条约定。且协议中并无关于租赁期内逾期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故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3895.91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封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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