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云滨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钟云滨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s4全球总决赛决赛)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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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云滨,*,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8号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谭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华,*,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云,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建乐,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1层A-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劲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远池,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云滨与被告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原告王绪言诉被告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王绪言诉被告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清顺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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