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drive)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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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中路10号北极熊广场二期2227-2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雷强,*,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变更后):
1.被告支付所租赁原告的95新二手国行华为Mate40Pro5G全网通(租完归还-随时可买断亮黑8+256G)价值款6519元;
2.被告支付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与案件相关实际费用。
事实认定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订单编号:2***********××××。
二、租赁物:95新二手国行华为Mate40Pro5G全网通。
三、套餐名称:租完归还-随时可买断亮黑8+256G。
四、租赁期限:2021-09-09至2022-09-08。
五、租金情况:总租金5739.20元,分12期支付,租金单价478.27元。
六、押金情况:商品押金6999元,已付押金(已冻结)480元。
七、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9月6日,原告(甲方、商家)、被告(乙方、租户)与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平台)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2.3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归还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设备的,甲方有权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租金,并以10元/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归还设备超过15天的,甲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全部押金”。第2.5条约定“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买断款”;第12.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第12.4条约定“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式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乙方下单商品不支持买断,且双方未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若商品押金高于总租金,买断款=商品押金-已付押金;若总租金高于商品押金,买断款=总租
金-已付押金。……”第17.1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丙方发送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乙方填写的送达地址或乙方的注册地址、户籍地址为准……”。第17.4条约定“甲乙双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甲方、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及下单时所填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
八、租赁物交付情况: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13352400××××)交付,被告于2021年9月9日签收。
九、已付租金:支付第1、10、11、12期租金合计1913.04元。
十、买断价:不可买断。
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支付租金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被告支付了第1、10、11、12期租金合计1913.04元,逾期未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提交的订单快照显示为不可买断,但套餐及协议中明确“随时可买断”,原告作为相关约定的提供方,提交的内容存在矛盾,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处理,视为该商品支持买断,本院确认买断价为商品押金
6999元,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第12.4条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买断款4605.96元(买断价6999元-已付租金1913.04元-已付押金48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605.96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雷强负担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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