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华为mate30pro图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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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赵晓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彤,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建强,*,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诉被告李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42608.46元(截至2022年5月24日),其中本金34886.57元,利息3543.72元,违约金2617.67元,一般分期手续费1560.5元,并承担自上述截止日期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并于2015年5月5日开户,双方签订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协议。被告使用信用卡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透支款项,经原告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综上,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所有欠款、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 被告李建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袁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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