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


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诺基亚n8是4g手机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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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银花,*,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花、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晓俊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及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部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银花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刘银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其中包含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860元;3.判令被告XX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知名高科技企业,并注册涉案商标。原告发现被告刘银花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佳沃数码通讯”并大量销售假冒“OPPO”手机。原告认为刘银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银花未作答辩。

被告XX公司辩称:其已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商户,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第457122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续展证明、侵权行为保全公证书、鉴定报告等。被告XX公司提交了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及销量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店铺协议签署记录、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及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经核准注册第4571222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无线电话机等,上述商标现处有效期内。

根据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2020年1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XX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发现名为“佳沃数码通讯”的店铺中出售名称为“OPPOR15手机全网通6GB+128GB全面屏人脸指纹解锁R11智能双卡手机”的商品链接,选择其中规格为“R11土豪金[4+64]官方标配,全网通4G”,在线付款860元购买上述产品一件。2020年3月6日,于公证处现场打开后发现系使用“OPPO”标识的手机。经原告鉴定,该商品系假冒产品。

涉案店铺由被告刘银花于2019年11月2日入驻“拼多多”平台,XX公司证实涉案商品ID于2020年4月13日由平台下架。涉案店铺于2020年7月10日关闭。截止下架日,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19件,销售金额为17,964.90元,已售商品名称全部包含关键词“OPPO”。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刘银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及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关于刘银花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考虑到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刘银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等均无法确定,本院主要考虑以下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刘银花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后果以及实际销售额并考虑相关利润率、类似电商平台存在一定的“刷单”现象等,酌定经济损失为5,000元。此外,刘银花还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公证费的支付凭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未提交律师费的相关支付凭证,但考虑到原告确实聘请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该费用系维权所需的必要费用,故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律师的工作量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刘银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元,两项合计9,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刘银花负担3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银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谢晓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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