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史禹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史禹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2023年12月5日发(作者:1060 3g显卡什么档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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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305号002幢3-19。

法定代表人:姚延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禹尧,*,200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街道荷花路57号3单元附7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开元名城领峰府9幢一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227232002********。

被告:孙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一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b2座420嘻嘻嘻,公民身份号码22*******************。

被告:王静,*,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碓窝巷7号1栋1单元15楼4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上城国际3栋二单元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

被告:王瑞,*,200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杨梓镇邻都村大山组214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街道濂溪区十里卫校,公民身份号码36*******************。 被告:王腾,*,200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宋炉庙行政村宋炉庙村96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中里七号楼小二楼,公民身份号码3717212002********。

被告:吴哲锐,*,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福德村长仑1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南路金色外滩17栋2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

被告:杨鑫宇,*,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和平村1组160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和平村1组160户,公民身份号码2311812000********。

被告:赵景帅,*,200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赵楼行政村赵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街道敦化二巷享堂新村10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116282001********。

被告:周笑冲,*,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横路村前隔山67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成峰商苑北6d,公民身份号码33*******************。

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禹尧、孙阳、王静、王瑞、王腾、吴哲锐、杨鑫宇、赵景帅、周笑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机买断款,其中被告史禹尧支付21303.35元、被告孙阳支付7440.48元、被告王静支付12396.42元、被告王瑞支付6488.86元、被告王腾支付7941.25元、被告吴哲锐支付11584.17元、被告杨鑫宇支付6785.05元、被告赵景帅支付7714.10元、被告周笑冲支付8684.22元;2.判令各被告每人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00元,共计63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禹尧、孙阳、王静、王瑞、王腾、吴哲锐、杨鑫宇、赵景帅、周笑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与各被告通过在线交易平台“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各被告的租赁设备、租期、租金等情况如下表:

姓名

租赁设备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买断价(元)

已付租金(元)

已付押金

2022全新国行年04月05史525G全网通 华为日至20235.35 .70 .35 910

禹尧

年04月04Mate X2 折叠屏

2021全新国行年12月16孙iPhone13ProMax

11日至2022全网通5G 双卡2.39 .65 .17 481

年12月15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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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全新国行年06月03王日至20235G 全网通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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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容识别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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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0

405.瑞

868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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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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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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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2月26日

2022年03月04日至202365

年03月03日

688..70

13648.53

20640

414.8700

414.95 500

1全新国行

赵4G全网通

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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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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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90 单1 全网通 5G 双卡双待

日至2022年12月20日

2021周iPhone12Pr年09月09日至2022笑冲订o全网通 金色

92

128GB 面容识别

年12月07单2

474.10399

7104.23

0

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具体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差旅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各被告均已签收租赁设备。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3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赁服务协议》、订单详情、物流详情、签收回执、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各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各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租金。现各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租赁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被告超过7日未按约支付租金,设备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被告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买断价扣减被告已支付的租金、押金购买该租赁设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各被告违约,关于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律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1.被告史禹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1303.35元;

2.被告孙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440.48元;

3.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2396.42元;

4.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6488.86元;

5.被告王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941.25元;

6.被告吴哲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1584.17元;

7.被告杨鑫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6785.05元;

8.被告赵景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714.10元;

9.被告周笑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684.22元;

二、被告史禹尧、孙阳、王静、王瑞、王腾、吴哲锐、杨鑫宇、赵景帅、周笑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各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孙阳、王瑞、王腾、杨鑫宇、赵景帅、周笑冲各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史禹尧负担;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王静负担;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吴哲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斌杨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代书记员 赵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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