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发(作者:thinkpad t490评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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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
北城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告:葛传本,*,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濮阳县。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2年4月28
日的利息17820元、罚息2684.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22年4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
217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82%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
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
理,被告葛传本未作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最新欠款事实如下:
欠款截至日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欠款
金额
本金
200000元
利息
17820元
罚息
10124.28元
律师费
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
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传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6
日的利息17820元,罚息10124.28元;
二、被告葛传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息(以尚欠本息217820元为基数,自2022
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利随
本清);
三、被告葛传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
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58元,减半收取计2303.79元,由被告葛
传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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