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葛传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葛传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2023年11月24日发(作者:thinkpad t490评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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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

北城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田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告:葛传本,*19738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濮阳县。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2428

日的利息17820元、罚息2684.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224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息

217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82%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

60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7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

理,被告葛传本未作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最新欠款事实如下:

欠款截至日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欠款

金额

本金

200000

利息

17820

罚息

10124.28

律师费

6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

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传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米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76

日的利息17820元,罚息10124.28元;

二、被告葛传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米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息(以尚欠本息217820元为基数,自2022

7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利随

本清);

三、被告葛传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

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58元,减半收取计2303.79元,由被告葛

传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兴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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