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 根据202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

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

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

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

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

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

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

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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