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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10.22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
• 【施行日期】2018.10.2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31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22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
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
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
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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