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
THC是Terminal Handing Charges的英文缩写,翻译为中文也就是集装箱码头操
作费
自2002年1月份集装箱班轮公会在中国港口收取THC费用以来,是否应该征
收该项费用一直是船货双方争论的焦点。为此,双方曾进行过数谓环?也举行过
数次会谈,但对应否征收该项费用始终无法取得一致的见解。本文拟从一个旁观
者的角度来研究双方所争论的焦点,对THC的法律性质作一初步探讨。
1 THC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THC是Terminal Handing Charges的英文缩写,翻译为中文也就是集装箱
码头操作费。该费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在中国南方地区叫
ORC (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s:始发地交接费用,这是相对于作为出口方的
发货人而言的),在上海叫SPS(Shanghai port Surcharge:上海港附加费),在美
国叫 DDC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s:目的港交接费,这是相对于作为进
口方的收货人而言的),在日本则称之为 CY Charges。但无论名称如何变化,其
所指的内容都是集装箱码头操作费用,即从船---堆场或堆场---船之间所产生
的所有与集装箱有关的操作费用,其中包括了一定时间的免费堆存期。
从其历史来说,THC是在传统件杂货运输方式向集装箱运输方式发展过程中产生
的,它相当于件杂货运输中的装卸费,但又比件杂货装卸费包含着更多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从船---堆场或堆场---船之间所产生的与集装箱有关的费用,包括
下列各项内容:集装箱装卸费、码头前沿机械使用费、码头过磅费、码头后方机
械使用费、拖头使用费、底盘车费、绑扎费等。THC为集装箱在上述作业中各
项费用之和。
2 THC与集装箱运费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集装箱运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发货地国家的内陆运输费(inland transportation freight);
(2)发货地国家的集装箱码头操作费(THC);
(3)海上运费(ocean freight);
(4)收货地国家的集装箱码头操作费(THC);
(5)收货地国家的内陆运输费(inland transportation freight)。
另外,在拼箱运输的情况下还会产生拼箱服务费(LCL service charge)。
从上述集装箱运费结构可以看出,THC只是集装箱运费中的一部分。实务中
该部分费用通常按照港口方制定的标准收取,然后由船公司将这部分费用转交
给港方。在我国,THC是根据交通部公布的《我国港口外贸收费规则》和《外贸
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中所确定的标准
征收的。所以,在我国THC属于政府定价,而内陆运输费、海上运费属于市场定
价,所以真正能反映航运市场运价行情的是海运费。对于海运费,班轮公会和各
大船公司都制定有自己的运价表。
应该认为,THC不是船东收入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它最终要交付给码头,所以
是垫付成本费用,船东收取但不能获益。从这个角度来说,THC与海运费是相对
独立的。THC用以补偿码头操作费用,其成本是相对固定的,而且通常是由第三
方(港口、码头或装卸公司)控制,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费用由船公司向货方收取
后再按原数支付给第三方。而海运费却直接受航运市场情况和船公司经营情况
的影响,可以由船公司相对自主定价。
在上述费用的具体征收上,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THC可以包含在海运
费中,也可以将其与海运费分别列明,一起收取,这往往与港口的习惯做法有关。
目前,有些港口习惯上对整箱货不收取码头操作费,因为这部分费用已经加到海
运费里面。此外,有的航线还采用总包干费率(All inclusive,简称allin价)
的计收方法,即在该费率中包括了码头操作费和一切附加费用。但在很多情况下
CY-CY运输条款下的运费并不包括装卸两港的THC,THC具体应由哪一方承担取
决于运输合同的约定。如我国出口到日本的货物在CY一CY条款下就不包括在
日本港的CY CHARGES。
3 THC与FOB贸易术语的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THC由哪一方承担应取决于运输合同的约定。但由此产生的一个
问题是我国货物出口近几年大部分采用的都是FOB贸易术语。在该贸易术语下,
负责安排运输的是国外的买方,作为卖方的我国发货人根本就没有机会与船公
司谈判THC费用的分担问题,因为他并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在涉
及装港THC征收这个问题上,作为卖方的我国发货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有关规定,在FOB价格条款下买方
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事宜,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界限是从货物越过船舷的那
一刻开始的,在此以前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也就是说,根据FOB贸易术语
下的风险费用划分原则,卖方(发货人)应该承担集装箱在发货地国家的内陆运
输费用和装货港的THC,因为这些费用都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产生的。当然,
这种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针对贸易合同而言的。
但令作为发货人的卖方感到不平的是,自己并非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
为船东的承运人根本无权要求自己支付装港的THC。应当明确的是,FOB贸易术
语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是买方和船东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既然FOB贸易
术语已经清楚划分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买方不愿意也不可能将本
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包揽在自己身上的。所以,FOB下的买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
都会针对装港的THC作出约定,即其不承担在装港的THC。当然,船东肯定也不
愿意承担与自己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货人(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应当承担的
费用。所以,卖方或发货人无论是根据FOB术语还是根据运输合同,其承担在装
港的THC都是无可非议的。
4 THC和附加费之间的关系
令发货人不理解的是,同样是FOB贸易术语下的发货人,在2002年以前却从
未向船东支付过THC,现在船东却突然向发货人收取装港的THC。有的货主认为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ews/1710287833a1731252.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