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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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8.11.28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18.11.20

• 【效力等级】条例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组织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

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

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

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

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

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

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

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

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

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

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

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

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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