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8年年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题及答案

2012年-2018年年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题及答案

2023年6月23日发(作者:)

2012年11月技能题同16年5月

2013年5月技能题参考答案

一、李某等七名职工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A公司安排全厂职工超时加班.经查,A公司一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近期由于产品需求大增,企业为按时交货,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并征得了职工的同意,不愿意的可不加班.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4小时,周六、周日也不休息,职工每月加班60—200小时不等.A公司辩称,职工为提高工资收入愿意加班,公司也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了奖金。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1、用人单位申辩的观点是否正确?(2分)请具体说明理由(4分)

用人单位申辩的观点不正确;理由如下:1、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哪些具体类型(6分)

我国目前现行的工时制有以下几种: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

3、如果你是劳动关系协调员,请针对A公司的情况,提出规范工时管理的建议。(8分)

(1)针对不同的岗位,可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报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2)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并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的要求,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

二、2011年2月,经人介绍,陈某(女,现年46岁)被A公司聘用为勤杂工,在公司员工宿舍区工作.A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为3天,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3—4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15元计算,每周造表结算一次.试用期满后,因嫌每周禽报酬繁琐,陈某书面请求A公司允许其暂不领取每周计发的报酬,而是每满一个月合计签领一次。A公司据此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A公司未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A公司决定将员工宿舍区的勤杂事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且今后不再自行聘用勤杂工。10月30日,A公司通知陈某:“立即输交接手续、结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陈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从未出过差错,要求A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二倍工资”责任,向其支付8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 ",知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 1、陈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2分)为什么?(2分)

陈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陈某每天工作3-4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按照小时计酬,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

2、你认为A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有无违法行为?(2分)请说明理由。(6分)

A公司与陈某的用工行为中有违法行为,理由: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2分)为什么(6分)

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 —七十二条

三、孙某于2008年1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2日,孙某以不适应工作环境为由,向乙公司提出辞职,2008年6月20日,乙公司作出同意孙某辞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008年12月,孙某父亲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找到乙公司,鉴定结论表明孙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2008年6月起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

1、孙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孙某的辞职行为无效,理由:孙某提出离职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无效。

2、孙某应享受多长期限的医疗期.

24个月.

3、孙某如何申请仲裁,代理人如何确定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孙某可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孙某可主张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及未恢复期间的病假工资。

四、王某与南京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的80%(68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5月15日,王某经医院诊断患癌症后一直住院治疗。2008年5月29日,该公司以王某身体状况不符合挪用条件为由,作出与王某于2008年5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给王某.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6分)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内容不合法,理由: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六个月不合法,试用期内工资约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合法

2、如王某已经履行了6个月试用期,该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6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该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2分)请说明理由(3分)并提出建议。(3分)

不合法,王某于2008年5月15日开始住院治疗,已超过了试用期,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2008年2月,刘某(女)应聘到某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业务员。双方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由底薪2500元+销售提成组成。单位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刘某由于在外地已参加社会保险,不想转到A市,遂提出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500元现金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她,单位同意了。另外,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向刘某收取500元服装押金,承诺工作满半年退还250元,满1年全部退还.上班以来,刘某销售业绩良好,月平均提成工资达到3000元。2008年9月以来,公司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于是决定销售部自2008年7月份起每人每月减底薪500元,与此同时,由于业务量缩减提成工资也减少到2000元。2008年10月刘某发现已怀孕3个月,10月28日刘某向部门主管请假,要在10月30日上午去医院进行孕期产前检查.因单位那天正好要举行推广活动,人手难以调配,主管要求刘某推迟检查,但刘某因已与专家门诊预约,坚持前往。2008年11月10日,单位发放10月份工资时,以刘某旷工半天为由,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扣除其工资1000元。

1、用人单位与刘某协商一致,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500元现金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刘某的做法合法吗?(2分)为什么?(2分) 不合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单位因经济效益下滑而决定销售部员工减薪的做法合法吗?(2分)为什么?(2分)

不合法,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下滑单方决定员工减薪的做法明显是不合法的。

3、刘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吗?(2分)为什么?(2分)

刘某的行为不是旷工,女职工孕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且刘某已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应视为旷工.

4、假设其确为旷工,单位扣除其工资的数额合法吗?(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不合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本案中用人单位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请指出。(2分)

用人单位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单位向刘某收取500元服装押金.

2013年11月技能题参考答案

一、李某于2007年2月到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止。2010年8月,酒店恰逢管理层调整,李某合同到期后仍在酒店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仍按原工资待遇每月2600元支付李某工资报酬。2011年8月4日,酒店人事部经理发现李某的劳动合同早在一年前已到期,帮通知李某续签2年期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同年9月30日,酒店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1、酒店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否合法?(2分)请说明理由。(4分)

不合法,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

2、酒店于2011年9月30日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李某主张酒店支付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和时效起算点应如何计算?(4分)其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2分)并说明理由。(2分)

李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违法行为终止之次日计算即2011年8月1日作为起算点。

部分得到支持;2018年月免罚期,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3、如李某主张酒店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是多少?(2分)请列出算式并作简要说明。(4分)

4年8个月。赔偿金数额为2600*5*2=2600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王某系南京驾校教练员,双方于2011年1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140元(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140元加奖金860元,共计2000元.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王某实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其中一天按休息日加班发放加班工资。2012年5月15日,王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向驾校领导要求每周休息2天.驾校以工作任务繁重,难以安排双休日为由未予同意。王某遂于2012年6月起,以口头请假的方式,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驾校遂认定王某未经同意不上班,每周旷工一天,扣发王某一天工资,并拒绝支付王某6月份的奖金。

问题

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容是否合法?(2分)请说明理由?(5分)

约定的试用期内容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题劳动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约定试用期3个月不合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合同约定工资2000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按1140元作为试用期工资不合法。

2、驾校要求王某每周工作六天,且已支付了一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其做法是否适当?(2分)请说明理由。(3分)

不合适。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力。

3、王某向驾校请假休息一天,坚持每周休息二天,驾校扣发王某工资的做法是否适当?(2分)请说明理由?(3分)其工资应如何支付?(3分)

不适当。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王某有每周休息2天的权力。王某的工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2000元支付。

三、2013年4月,两名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到辖区内企业开展指导服务,在查阅单位提供的用工管理资料时,发现该单位2012年5月份签订了一份《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2年10月份又依法制定了一个规章制度《女职工劳动管理特别规定》,其中关于怀孕女职工调整岗位的规定不一致,集体合同规定女7个月以上可以申请调岗,而规章制度则规定怀孕5个月以上可以申请调岗。工作人员询问单位劳资负责人实际执行哪个规定,该负责人回答说执行集体合同,当时制定规章制度是考虑到单位生产线虽不属于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但强度相对还是较大的,因此采纳了工会及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意见,但后来发现实际执行有困难,单位育龄子职工占比大,怀孕5个月就调岗,对单位生产影响太大。该负责人强调,集体合同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问题

1。女职工孕期不能从事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保护措施?(2分)

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2。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关于怀孕女职工调岗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吗?(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5分)

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关于关怀女职工调岗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分别约定怀孕5个月以上、7个月以上可以申请调岗,违反了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3.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不一致,你认为应当执行哪个规定?(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5分)

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选择。如果执行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利益高于集体合同则执行规章制度,反之则执行集体合同。这样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修改规章制度内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就案例中反映的情况,你对该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分别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请作简要阐述。(3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应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保持一致。

四、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常情况下在4、5、6三个月中前两个月工作时间长,每月职工只能休息四天,每天工时在9—10个小时左右,6月则最多只上一周班。但2012年上半年该企业订单量较大,4、5、6月均满负荷开工(该季法宝总工作日为62。5天)。以员工小林为例,4、5、6月共上班720小时。企业为此贴出告示,通知第二季加班时间将通过7月份集中调休方式予以补偿。而郑某是销售部经理,因与总经理闹矛盾,7月初决定辞职,辞职前提出4、5、6三个月自己一天没休息,企业应支付加班费,企业予以拒绝,理由是郑某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年薪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但郑某所在岗位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问题

1.请问2012年4、5、6月小林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度?(2分)如果超过,请问超过多少小时?列出算式并作简要说明,如果没有超过,请说明理由。(4分)

小林工作时间长达720小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8*62。5+36*3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企业的告示内容是否合法?(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4分)

公示内容不合法,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你认为企业与郑某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有效吗?(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2分)

无效。特殊工时制经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本题未经审批。

4、假如用人单位拒绝郑某的理由属实,而郑某在被单位拒绝后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你认为应当如何调解?(4分)

一是认真调查,了解事实真相;二是告知双方相应法律规定;三是建议双方和解,不能和解,告知其可以依法维权.

5、该企业有多个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你认为企业工会应当如何在保障职工相关权益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请作简要陈述。(3分)

一是开展工会法律监督;二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提出建议;三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实行特殊工时,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某企业为了做好今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订了如下工作方案:

(一)产生协商代表,成立协商小组.要规范协商主体,严格按照法宝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建立双方协商班子。企业方协商代表是:张X,法定代表人,首席协商代表:李X,办公室主任;王Z人力资源部经理:江X财务部经理。职工方协商代表是:蒋X工会主席,首席协商代表;刘X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郭X区总工会协商指导员;吴X销售部职工;韩X,一车间班组长。协商代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二)收集资料,征求意见。企业职工方要广泛调查了解。尽可能地悼念相关的内部、外部资料和情况,认真研究测算;同时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行政方应向职工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拟定方案,提出意向。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方案,其中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是协商的关键,应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比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事先均应确定好协商的力争目标和确保目标,准备好有关意见和资料.提出方应书面提出具体的协商意向书。

(四)进行协商,拟定草案.要规范协商过程,为保证工作连续性,每次协商均由工会主席蒋X如今和主持,进行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商记录。为保证协商记录真实准确,双方商议确定,协商企业方记录员为李X,职工方记录员为杨X。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协商达成一致后,应按规定制作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职代会成职工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全责草案须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六)签字盖章。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李X(办公室主任)和蒋X(工会主席)在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七)报审备案。企业工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备案。报审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合同的说明(包括协商代表及其产生的说明、协议主要内容的说明、协议签订程序的说明等)、协商记录、上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

(八)公告并实施。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建立由双方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的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问题

请指出上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中五个不规范的地方,并说明理由。

2014年5月技能题参考答案

一、小卫2011年进入某企业工作,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小卫户籍不在本地,单位向他提出不给他办理社会保险,而是每月在2000元工资外,另行支付其社会保险补贴350元,他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小卫一打听,才知道单位除了几个工作时间较长的骨干参加了社会保险外,其余职工无论外地、本地户籍,都是采取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数额多少不等,于是也就答应了单位的要求.小卫工作一年零两个月后,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6300元,小卫要求单位给予报销,单位认为已向其发放了社会保险补贴,因而不同意报销。小卫认为单位不参保本就理亏在先,还这样不通人情,遂以此为由递交了辞职报告,单位接到报告后同意了其辞职请求.

【问题】(20分) 1. 请问用人单位应当报销小卫的住院医疗费用吗?(2分)请说明理由.(2分)

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2. 在单位拒绝报销的情况下,小卫应当怎么办?(2分)

一是与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二是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四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五是向法院起诉。

3. 类似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代替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是否合法?(2分)为什么?(2分)

不合法。《劳动法》72条、《社会保险法》58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社保补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和缴纳社保费的义务。

4. 单位批准了小卫的辞职报告后,小卫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你认为小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2分)为什么(3分)

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支付多少数额?(2分)请予以说明(3分)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是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应得工资。小卫工作1年2个月,给予1.5个月工资标准补偿金,即2350*1.5=3525元。

二、 某企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所有制性质:私营企业

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

乙方(劳动者)姓名:王××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年9月9日

文化程度:大专

户籍所在地:南京市×××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已婚

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2月1日起算。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驾驶员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驾驶员岗位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工时制。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调休。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双方约定缴费基数为每月3000元。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八、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

九、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李× 乙方(盖章)王××

签订日期:2008年1月1日

鉴证人(盖章)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日期:2008年1月2日

【问题】(20分)

请指出上述劳动合同书中五个不规范的地方,并说明理由。(每答对一题给4分,答对其中5题即可)

1.合同期限未明确;2.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3.法定假日不能调休,支付加班费.4.缴费基数按应发工资。 5.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条件,只能法定.

三、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约定,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张某不得到其他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否则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公司依法支付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013年5月,张某年满60周岁,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张某退休前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

【问题】(20分)

1、张某退休后能否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分)请说明理由(1分)。张某退休后是否仍需遵守与A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1分)请说明理由(2分).

不可。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属法定情形。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张某退休后,A公司是否仍应支付张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分)

要,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1分)?如何解释(4分)?

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4、如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向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后,公司有无权利再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分)

有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改造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2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怎么办?(4分)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和解、协商、申诉、仲裁、诉讼.

四、小王自2008年7月从学校毕业后到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2011年3月,小王经医院诊断为癌症,需住院治疗,自2011年4月起,小王就一直治疗休养。

【问题】(20分)

1、小王的医疗期为多长?(2分) 小王医疗期为24个月,患绝症。

2、B公司能否于2011年11月单方提前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2分),请说明理由(2分) 不可以,尚在医疗期内。

3、B公司能否于2012年8月与小王终止劳动合同(2分),请说明理由(2分)

不可以,医疗期应至2013年3月,未到期,不可解除。

4、如果最终B公司依法与小王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小王支付哪些费用(2分),如何计算?(4分)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2个月)、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因为是患绝症,应在6个月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百,即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5、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2分),国家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有何规定?(2分)

可以享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小方于2010年6月1日进入某单位工作,双方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至2011年5月31日止;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直至2013年3月下旬,人事经理才发现小方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遂通知小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小方向单位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则答复说只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小方于是明确拒绝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4月5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问题】(20分)

1、用人单位拒绝小方请求的理由成立吗?(2分)请说明理由。(3分)

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题小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5月到期,2013年3月已经超过了一年。

2、用人单位应当向小方支付二倍工资吗?如果应当支付,应当支付多少个月的二倍

工资?(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应当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至第12个月要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本题中2011年6月为免罚期,无需支付,2012年6月1日起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为期11个月的二倍工资。

3、以下是2011年9月份小方的工资条,假设该月用人单位应向小方支付二倍工资,那么支付数额应当是多少元?(2分)请列出算式并简要说明理由(3分)

9月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数额是4010*2=8020元。

算式如下:2*(5070—1590+1590/3)=8020元。二倍工资为应发工资金额,包含季度奖年终奖的,应当分摊到该月的实际金额计算。

4、用人单位可否以小方拒绝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小方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分)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超过1年未续订劳动合同视同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2014年11月技能题参考答案

1、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2、答:银行与李师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处:(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

3、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小冯护理假视同正常提供劳动,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例中约定护理假工资年终进行结算不合法。

做法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护理假视同正常提供了劳动,应该正常支付工资,小冯履行了请假手续,A公司也同意了。对于劳务派遣协议和休假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提前告知小冯。

护理假15天。

计件部分需要补发。护理假应视同提供了劳动按正常发放工资,所以计件部分也需要补发,补发金额应为计件平均工资1410元扣除已经发放的650元,即补发760元。

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1。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人民法院起诉。

2。可以向单位提出回原岗位,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3.应组织岗前、在岗、离岗前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依据同上 4。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答:用人单位应当向管某支付加班费,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当符合程序性要求。

2、答: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1)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2)报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3)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集体协商+审批+公示)

3、答:用人单位休假制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

依据《职工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之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规定如果职工当年度12月15日之前未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即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年内包括年休假在内的各种休假达到一定天数的,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员工……显然是限制了企业职工年休假及其它法定假期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请求工会进行处理;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答:外资银行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王某接到书面通知未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到外资银行人事部门报道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

2、答:不正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要求外资银行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因为王某接到书面通知后未按时报道并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过错。

3、答:劳动关系从9月30日用工之日起算,王某的工资应当从9月30日即用工之日起算。

2015年5月参考答案

李某与A公司为劳动关系,与B公司为借调关系。因为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到B公司上班只是受A公司指派.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A公司承担。因为在B公司工作期间,李某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均未改变,工伤责任由A公司承担。A公司可以与B公司约定赔偿办法。应将A公司与B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劳动合同终止时李某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24个月,本题最长至2013年5月为止.停工留薪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每月为3000+300+12000/12=4300元.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告知工会.2100*4.5.2008.1.1前后分段计算,前后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合同期届满,不需要提前通知.3000*6。08年前不需要支付。

1。不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单位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陈某每天工作6小时,应为全日制用工。

2.不成立。企业停薪留职、下岗、内退职工可以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可以。符合法律程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发生变化,可以提前告知工会解除,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有依据。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合同文本应双方各执一份,单位统一保管;加班没有加班费和夜班津贴,包含在工资里;工资表签字后拿走。

证人证言、厂牌、工作服、考勤、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证据,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11月劳动关系协调员操作技能考试参考答案

第一题:1、需要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税务局可以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2、税务局应当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原合同于2010年12元31日到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故至少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续订.

3、 如果双方协商后补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固定期限,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包括补订立的合同起始时间都可以约定。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补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通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超过1年未签订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税务局不愿意补订又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如下请求:

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是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撤销解除处分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要支付从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劳动报酬。

第二题:

1、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不能。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是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又因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按应发工资计算的,所以不能扣除。

4、是税前工资.因为个税也是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又因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按应发工资计算的,所以不能扣除。

第三题: 1、第一条中劳动合同期限只能是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第三条中的加班工资不应由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3、第四条中的绩效工资也不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4、第五条中的参保地不合法,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5、第五条中的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非是按季度。 第四题:

1、可以强行加班.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的程序,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又因电力故障属于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的,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受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限制。

2、可以。该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协商及公示告知的程序,本题中,该规章制度是电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且向职工发放了员工手册,所以它是合法有效的。

3、应当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如未履行,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即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何某可以要求电厂支付其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电厂撤销解除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自处分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劳动报酬.

支付的赔偿金是2年*2倍*2800元。(何某工龄为1年7个月折算为2年)

第五题:

1、根据法律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陆某的服务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培训一个月,服务期限约定为20年,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2、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证明.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证明并办理转移手续,若单位认为陆某违约的,可以另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6年5月专业能力考核参考答案

第一题

1、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2400元,1500元低于2400元。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题中公司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四个月,应支付12000元给小王作为赔偿金。

5、不合法。合法的试用期已过,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小王可以提出的合法诉求是:(1):支付赔偿金;(2)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从撤销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劳动报酬。

第二题 1、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不能主张双倍工资。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延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公司不是必须为小李调整工作岗位。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合法。因为小李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旷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作为工会的工作人员应向小李指出:打字员工作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不得安排的劳动;请病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属于旷工行为。

并向公司提议:因小李对劳动法理解有误及其怀孕的特殊情况,建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应为其减轻工作量或者适合小李的工作。

作为工会工作人员,应先了解事情经过,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员工有无法律依据,了解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案,利用专业知识作判断,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如小李拒不接收,应给予合法支持。

第三题

1、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不合法。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批准后予以实施,而且小张的工作并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

2、由公司提供,公司不提供的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诚实举证。

第五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3、加班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1500/21。75=68。9

小时工资:68。9/8=8。6

加点工资:8.6*2*1。5*250=6450

休息日加班工资:68。9*2*52周=7165.6

合计6450+7165。6=13615.6

已付2400

应再付:13615。6-2400=11215。6元

第四题 1、《业务员业务提成条例》有效,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的依据。

该条例制定的主体、内容、程序均合法有效。

2、不适当。调整业务提成比例属于变更公司规章制度,除了要履行法定的公示程序外,同样也要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且业务提成属于工资范畴,调整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同样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可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题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不合法。依据《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2015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3007.6*60%)=12632.2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1600*6个月—1600*2个月=6400元

合计64032.2元

3、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但小林依然有权要求调解组织调解,并要求公司补足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下列括号内容为参考内容:(依据《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条、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如果我是一名调解员,应当先向某公司讲明:虽然双方之前已经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小林依然有权要求调解组织调解。

如果经过我调解成功,我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林某,1981年13月6日生。

被申请人:某公司。

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申请人林某及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参加了调解,现已调解终结.

申请人林某提出调解申请:1、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2、企业补足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按照标准总计46571.6(61571。6—15000)元。

双方经本委主持达成如下协议:

一、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合计46571。6元。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一次性终结,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调解员:某某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某某

2017年5月专业能力考核参考答案

第一题同2014。5第一题、第二题同2013。11第五题、第三题同2014.11第一题、第四题同2015.5第一题。第五题同2014年5月第五题。

2017年11月专业能力考核参考答案

不合法.第一,虽然该企业实行了综合工时制,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度。三季度法定工作日为62.5天,法定的加班限额是每天不超过3小时,题中12个小时不合法.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即三季度最多工作62。5*8+36*3=608小时,题中工作时间达到了720小时不合法。第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不能跨季度安排休息,题中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不合法,员工要求10月份集中休息企业不仅不同意,并认为不需支付加班费也不合法。

季度平均总工作时间为62。5天*8=500小时。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休息日)=250天。季工作日:250/8=62.5天。工作小时:62。5*8=500小时。

根据法律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季度加班小时:36小时*3月=108小时。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不管是按周、月、季度、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调休,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作标准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题同2013年11月第二题

第三题同2013年11月第三题

第四题同2016年5月第四题

案例五

服务协议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题中培训费用为3万元,约定违约金5万元,不合法。

不正确。向某应该承担2万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分摊部分培训费。本题阳光公司出资3万元培训费,约定服务期3年,向某已经服务满1年,还剩2年分摊为2万元.

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题中刘某为研发部经理,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竞业限制最多不得超过2年,题中约定3年不合法。

不应当.向某、刘某离职并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公司已经与向某、刘某约定了违约金,所以不需要再另外支付赔偿金.

2018年5月专业能力考核参考答案

第一题同2015。11第二题、第二题同2016。5第一题、第三题同2015。11第五题、第四题同2015。5第一题.第五题同2015年5月第三题。

2018年11月专业能力考核参考答案

第一题同2016。5第二题 有权使用内部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题公司制定《员工手册》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属于。根据法律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都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劳动主体发生变化,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到新单位,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支付的主体是B公司。因为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时候王某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可以向电子公司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不合法。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或有严重违纪情况,不能解除。

和解、协商、申诉、仲裁、诉讼.

第四题同2013.5第一题

第五题同2014.11第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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