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发(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
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2013.01.05
• 【文 号】银发[2013]2号
• 【施行日期】2013.01.0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
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
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
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
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
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
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
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
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
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工作量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
请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二)决定不执行《指引》的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评估论证
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评估论证的方法、
过程及结论。金融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反馈异议的,可不再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
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符合《指
引》 要求的新内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则确立的其他反洗钱措施情况,作为反
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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