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3.20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 【施行日期】2020.03.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

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

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

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

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

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

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

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

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

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

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

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

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

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

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

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

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

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

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

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

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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