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10.30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8号
• 【施行日期】2021.11.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8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0
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10月3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
特定对象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
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
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
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
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
出保荐决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
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
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
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募集说明
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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