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两大跨越”奋斗目标,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

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出高水平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

作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奖励方式

第一条奖励范围:

(一)科研项目类;

(二)论文类;

(三)专著类;

(四)成果转化类;

(五)获奖成果类;

(六)艺术、体育类;

(七)科技发明及其它类。

第二条奖励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现金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我校正式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章奖励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于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

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第五条我校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

奖励。SCI、SSCI、EI收录论文,以收录证明中作者、作者单位排名顺序为准。

第六条我校教师为非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给予相应等

级奖励的三分之二;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相应等级

奖励的三分之一;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按我校所居

位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所居位次分之一。

第七条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

第八条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九条申请奖励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由

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校科研管理处交验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

续,未按时登记的学术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条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

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获得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

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

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

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8万元。主持

获得国家级课题专项项目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省部级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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