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
单填写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0.04.24
• 【文 号】医保办发〔2020〕20号
• 【施行日期】2020.04.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
规范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0〕20号
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滁州市、湖北省
宜昌市、四川省成都市、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医疗保障局:
为统一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根据《国家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医保发〔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
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
了《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加快推进医保结算清单的落地使用,做好基础信息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管理能
力。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和医药管理司反馈。
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
2.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简称“医保结算清单”)是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开
展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请费用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
为统一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促进医保结算管
理行为规范,提升医保管理绩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
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有关要求,
制定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医保结算清单是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门诊慢特病、日
间手术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请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
(二)医保结算清单数据指标共有190项,其中基本信息部分32项、门诊慢
特病诊疗信息部分6项、住院诊疗信息部分57项、医疗收费信息部分95项。
(三)医保结算清单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及时、规范,项目填写完整,准确
反映患者诊疗、医疗收费等信息。
(四)医保结算清单中常用的标量、称量等数据项应当使用国家和医保、卫生
行业等相关标准。其中,诊疗信息数据指标填报主要来自于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医
疗收费信息数据指标填报口径应与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
统一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五)西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手术和
操作代码应当统一使用《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中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
使用《医疗保障中医诊断分类与代码》,日间手术病种代码统一使用《医保日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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