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简单易用 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的内容有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

复议的申请方式,收到异议后需要进行的处理以及时间的限制规定,以及申请人可以提出

异议的情形规定等等。

一、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

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

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

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

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

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

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

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

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

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

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

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

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

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

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

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

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

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

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

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

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审查。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

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执行异议的含义

(一)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

1、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

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

执行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作出裁定,被执行人

认为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

2、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

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

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根据王某申请,查封、变卖李某家中一台电脑时,赵某得知后提出:

这台电脑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暂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也是执行异

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

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

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

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

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

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申请书保证金是多少?

破产清算中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web/1712333956a2043041.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

  •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