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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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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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通知》(苏建科
[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以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标准;4 单位绿化标准;5 园
林式居住区标准;6 园林式单位标准;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
条文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
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即日起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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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当
前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镇区范围
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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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本
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
表2.0.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小区
3000—5000
10000—15000
组团
300—1000
1000—3000
2.0.2 居住区绿地率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 居住区公园绿地community park,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0.4 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
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
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 小游园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
与居住小区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 组团绿地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
与居住组团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2.0.7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
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只用
的绿地。
2.0.8 单位绿地率ratio of com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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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
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9大规模移植大树broadscale tansplant of trees
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的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
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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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1.2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具体指标应
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2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
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设施,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以绿
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 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
控制观赏性草坪及四季草花的比例。植物种类丰富,满足居民休憩、健身、居家等功能需要,营造
绿色生态、花香飘逸、季相丰富、景观优美的植物群落,形成春季鲜花烂漫、夏季绿树成荫、秋季
色彩斑斓、冬季阳光明媚的住区环境。
3.1.6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 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以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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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宅南面5米范围内不宜栽植乔木,12米范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
4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
5 避免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
3.1.7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
提高居住区的绿视率。
3.1.8 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
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及维护
3.2.1 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
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3.2.2 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3.2.3 区内居民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较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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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绿化
4.1 建设要求
4.1.1 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并积极推进屋
顶绿化、垂直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
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
3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
境保护的规定设置相应具有针对污染源较强抗性的树种的防护林带。
4.1.2 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
4.1.3 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
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提高绿视率,增加地带性乔
木种植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4 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 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 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 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等设施;
5 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4.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种类丰富,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乔、灌、花、
草、地被合理配置,避免大面积模纹色块、单一草坪等形式的种植,营造群落层次分明、季相丰富、
生态良好的优美景观。
4.1.6 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
绿化覆盖率,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7 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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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与维护
4.2.1 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2.2 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基本无违法违规行为。
5 园林式居住区
5.1 建设要求
5.1.1 园林式居住区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且入住率达70%以上;
2 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指标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等级要求提高60%。
5.1.2 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
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标准要求;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无违章违规行为;
3 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
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且生态效益显著。
5.2 管理与维护
5.2.1 园林式居住区植物管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养护管理精细,植物生长旺盛,无枯死树;
2 乔木无断枝、断干、非正常倾斜等现象,无病虫害、药害等;
3 修剪合理,树形美观;
4 绿地无破坏、践踏现象,黄土不见天;
5 主要花木有标示牌。
5.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5.2.3 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5.2.4 居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完好,功能完善。
5.2.5物业管理部门重视居住区绿化工作,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
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居民绿化意识较强,开展了绿化宣传及公众爱绿护绿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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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未发生毁绿损绿等行为。
6 园林式单位
6.1 建设要求
6.1.1 园林式单位应符合绿化达标单位的各项标准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6.1.2 园林式单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
1 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或游园;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无违章违规行为;
3 单位绿化规划设计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
4 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且生态效益显著。
6.1.3 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特色绿化:
1 无特殊安全要求的沿街单位使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
2 采取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如对屋顶、阳台、房屋立面等进行绿化。
6.2 管理与维护
6.2.1 绿地植物的养护符合5.2.1的各项要求。
6.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6.2.3 绿地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6.2.4 单位重视绿化工作,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
度。
6.2.5 职工知法守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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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7.0.1 居住区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
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房屋外墙边有散水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散水外边起计算;房屋外墙
边无散水的,且绿化已至外墙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房屋外墙边起计算。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小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
地面积计算,但是绿化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总面积的75%。
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的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路边1.0米起计算;当小区有人行便道时,
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在房屋边的自房屋外墙散水外边起
计算。
4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
道路的公园绿地算到红线。
7.0.2 道路绿地、林荫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计算。
2 硬质铺装上的孤植乔木的绿地面积以1.5m×1.5m计算。
7.0.3 绿化满足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场非绿地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林荫停车场硬质地
面用植草铺装等方式进行生态绿化,且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绿化遮荫,
绿化遮荫面积不小于停车场面积的70%。
7.0.4 满足下列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的顶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地下建筑覆土后顶面高相
对室外地坪不大于1米、绿地使用方便且满足绿地功能要求。计算方式应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要
求计算:
1 种植土层深度大于等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 种植土层深度为1-1.5m(含1 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计入绿地面积;
3 种植土层深度0.6-1m(含0.6 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4 种植土层深度0.3-0.6m(含0.3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7.0.5 景观水体宜采用生态方式进行建设,水体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围合的景观水体可计入绿地面积;
2 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
3 利用自然水体的水资源,因地制宜,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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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50%;
4 绿地围合的游泳池、消防水池、大型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7.0.6 立体绿化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多层、高层建筑屋顶进行的绿化,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养护良好的屋顶绿地,可按15%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2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养护良好的花园式屋顶绿
化,可按30%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3 其余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7.0.7 墙体绿化、垂直绿化、嵌草地坪等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7.0.8 居住区中以任何形式围合、非公共使用的绿地及别墅区中为业主所有或使用的庭园绿地,均
不计入居住区绿地率的计算。
7.0.9单位用地范围内在作为单位发展备用地或后期开发建设用地上进行绿化的,其绿地面积不纳
入单位绿地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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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
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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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规范目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
3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75—2002
4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5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6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
7 《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
8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9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
10 《江苏省节约型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试行)》(苏建园〔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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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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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总 则 .............................................................................. 1
2术 语 ............................................................................. 2
3居住区绿化 ......................................................................... 3
4单位绿化 ........................................................................... 3
5园林式居住区 ....................................................................... 4
6园林式单位 ......................................................................... 5
7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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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已经实施了近20年,
在促进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发展、指导其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
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管理的要求,为此,对原
标准做出全面修订,更好指导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1.2 本标准主要针对全省设市城市及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制定。县以下的
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的要求、条件与城市、县城有较大差异,可因地制宜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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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居住区的规模、级别和组织结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
—93)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2.0.2居住区绿地的内涵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阐述。将其中的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是基
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已将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各类统计也已做了相应修改。
2.0.3居住区公园绿地的涵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公共绿地
的相关要求,进行提炼作出的表述。
2.0.4 居住区公园的定义参照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的表述,其中规定面积
不小于1公顷,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7.0.4.1条 “居住区公园最
小规模为1公顷”的规定。
2.0.5小游园的定义参照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对小区游园的表述;其中
规定面积不小于0.4公顷,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7.0.4.1条 “居
住区小游园最小规模为0.4公顷”的规定。
2.0.6组团绿地的涵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组团绿地的相关
要求,进行提炼作出的表述。
2.0.7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定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
阐述。
2.0.8单位绿地率的涵义沿用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界定。
2.0.9近年来各地在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中时常出现移植大树的现象,甚至出现大规模移植
大树的情况,不仅违背了自然规律,对大树资源也造成严重破坏和浪费。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到我厅
长期以来一直反对和禁止移植大树,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本标准中明确提出了要求。
对“大规模移植大树”的定义参照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
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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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住区绿化
3.1 建设要求
3.1.1—3.1.3 指标值及各项要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
的相关规定。
3.1.4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省对此均作出
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省城市居住区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生态资
源造成破坏,给建成后长期的管理造成浪费和后患。我们将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
纳为5大类,作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3.1.5 根据居住区绿化的综合功能,结合我省所处生物气候带的地带性植物的特性,提出居住
区绿化植物的总体要求和可实现的四季景观。
3.1.6 针对居住区特定区域、人群对植物的要求,提出植物种植的相关规定。
3.1.7 立体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倡导的节约型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城市中。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建筑形式、居住人群及居民的生活要求,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立体绿化,而在居住
区公共设施建筑上应尽可能地进行立体绿化。
3.1.8 居住区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其规划设计
指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审查,绿化工程建成后应验收合格,符合法定备案
程序。
3.2 管理及维护
3.2.1 树木成活率及保存率是指绿化工程建成并移交业主管理后,树木的成活保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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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绿化
4.1 建设要求
4.1.1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
准》(DB32/139-95)规定:“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江苏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规定:“工业绿地的绿化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
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基于上述两个标准的规定,从兼顾改善城市生
态和节约城市用地的要求出发,并综合目前我省各市的执行情况,本标准将商业、金融、仓储、工
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定为不小于15%,并提倡通过立体绿化,保证绿化覆盖率
不低于25%。
2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规定,制定本条指标值要求。
3 本项指标值的设置参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规定制定。
4.1.2 根据单位性质和功能的需要,一些单位会设置地面停车场和较大面积的广场,采用林荫
形式对这些场地进行绿化覆盖,既改善了单位内部的环境质量,也会提高场地的使用功效。
4.1.3 旧区改建的单位位于城市老城区,标准对绿地率要求降低了5个百分点。但受到用地的
制约,对确实难以达到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出要通过多种形式的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30%的最低要求,以改善老城区总体绿量少、生态环境质量差的状况。
4.1.4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省对此均作出
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省城市单位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生态资源
造成破坏,给建成后长期的管理造成浪费和后患。我们将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
为5大类,作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4.1.6 在单位绿化建设中,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应成为一种积极倡导和推进的绿化
方式。
4.1.7 单位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其规划设计指
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审查,绿化工程建成后应验收合格,符合法定备案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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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林式居住区
5.1 建设要求
5.1.1 园林式居住区是指生态环境良好、园林绿化景观优美、配套休憩服务设施较完善的居住
区,比一般的绿化达标居住区有更高的要求。本条是对园林式居住区的定量指标要求。
5.1.2 本条是对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质量、原则及园林艺术水平的定性要求。
6园林式单位
6.1 建设要求
6.1.1 园林式居住区是指生态环境良好、园林绿化景观优美、配套休憩服务设施较完善的居住
区,比一般的绿化达标居住区有更高的要求。本条是对对园林式居住区的定量指标要求。
6.1.3 园林式单位除满足指标要求外,应在绿化形式上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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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类型、构成的复杂性,在居住区和单位绿地面积的计算上一直存在
口径不一、方法各异的现象,直接影响到最终绿地率和公园绿地面积的数值。因此,为了使本
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居住区和
单位各类绿地计算方法的规定。
7.0.1 本条对居住区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的计算
做出规定。
1本条除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
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
线;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的规定外,增加了房屋外墙有散水和无散水两种情况绿地面
积的计算,计算方法是根据各市目前执行情况确定的。
2 本条参考《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对公园绿地的相关要求而确定。
3本条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4本条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7.0.2 道路绿地、林荫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 本条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2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对停车场等硬质铺装上的种植池规定如下:“种植池宽
度应大于1.5米”,只有足够面积的种植池才能保证乔木的正常生长,故本标准规定“硬质铺装
上的孤植乔木的绿地面积以1.5m×1.5m计算”,也是对硬质铺装上种植池大小作出的规定。
7.0.3 建设林荫停车场是政府倡导和推进的方向,能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率,有效改善
局部环境质量。因此,虽然停车场的用地性质为非绿地,为了鼓励和促进林荫停车场的建设,
本条规定林荫停车场非绿地面积可部分计入居住区或单位的绿地面积。
7.0.4 目前城市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中高层小高层占很大比例,这类居住区地下部分基
本为停车场,居住区的绿化实质是在停车场顶面上的绿化。这类绿化既有别于屋顶绿化,也不
能等同于直接栽植在土地上的绿化。如何计算这类居住区的绿地率一直没有规范性的规定。根
据相关标准及我省各地多年来的实践,按照不同植物生长所需土层厚度的不同,对绿地率的计
算进行规定。
1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附录四规定:“栽植土层厚度达到1.5米以上的可以种
植深根乔木”,说明栽植土层厚度达到1.5米以上,能基本满足所有植物的生长需求,故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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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种植土层深度大于等于1.5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4 随土层厚度递减,可种植的植物范围不断缩小,绿地的生态效益、景观环境质量也不
断削弱,因此计入绿地面积的比例也减小。
7.0.5 关于水体在绿地中比例的计算规则
2 居住区和单位绿化中的水体一般为人工水体(用自来水),从生态景观的效益、服务使
用功能和建成后养护管理的节约性考虑,均不宜建设大规模的水面及水景。所以本条规定“计
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
3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
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说明若可使用的陆地面积不足绿地总
面积的50%时,就会限制绿地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对于利用自然水体资源,以水景为特色
的居住区或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也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50%。
7.0.6 为了鼓励居住区和单位因地制宜地实施立体绿化,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立体绿化
折算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的比例。
7.0.8 居住区中的绿地为业主共同享有和享用,而个人围合使用的绿地及别墅区中为业主
所有或使用的庭园绿地,非公共所以和使用,因此不得计入居住区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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