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之评析

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之评析


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私法第18辑第1卷(总第35卷)

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之评析

———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公众意见报告的分析

初 萌

摘 要:2020年10月,USPTO发布了题为《关于人工智能与知识产

权政策的公众意见》的报告,就AI知识产权的现有政策进行了简要梳理,

并汇总了公众针对“AI发明专利的取得”和“AI对版权、商标权、数据

库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领域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两项议题提出的主要

意见。从《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具有如下特

点:一是贯彻司法主导的渐进式政策演进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

AI带来的问题;二是坚持人与AI的“主体—客体”二元划分,将权利与

责任落实到人身上;三是积极倡导AI在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等实践中的

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注重AI领域技术创新与运用的平衡,

构建自由竞争的行业生态。《报告》的核心内容对我国AI知识产权政策制

定具有借鉴意义。具言之,我国可以考虑从区分AI使用场景、建立公众

反馈机制、完善数据立法、注重问责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参与国际交流

等角度开展AI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公众意见报告;数据产权;AI

法律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初萌(199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知识产权专

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美

网络空间治理比较研究”(18JZD04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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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之评析

目 次

一 引言

《报告》的主要结论及意见汇总

(一)主要结论

(二)意见汇总

三 从《报告》分析美国的基本主张

(一)司法主导的渐进政策

(三)倡导与强化过程监管

(二)“主体—客体”框架下的主体责任

(四)AI创新与运用的生态构建

《报告》对我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明晰AI概念

(二)强化公众参与

(三)完善数据立法

(四)注重问责机制

(五)开展人员培训

(六)加强国际交流

五 结语

附录:《关于AI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中文译本

一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步入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时代,既有政策的不

适应性愈发显现,这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突出。当前,AI技术已大规模

运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程序之中,极大地促进了人力成本的降低与检

索效率的提升,进而成为创新者与审查者的良好辅助。与此同时,以个性

化推荐技术为代表的AI技术运用场景所带来的算法霸权、“信息茧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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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及对传统侵权制度的挑战,

亦不容忽视。随着AI自主性进一步

增强,“发明”“创作”均呈现出新型样态,需要发明人资格认定、“三

性”与独创性判定规则的发展来回应。无论在上述何种意义上,均有必要

基于AI的新发展进行政策层面的评估,以确定既有的政策能否适用、应

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调整,从而在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符合公共利益并

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

虽然不同国家所处AI技术发展阶段有所差异,适用场景亦不甚相

同,但知识产权政策面临的挑战却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因此,对别

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跟进研究和借鉴亦十分必要。更为重要的是,由知识

产权客体无形性所引发的跨国流通需求,需要国际层面相对统一的知识

产权制度与理念来维护,这也提示了我们研究别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必

要性。

本文以美国AI知识产权政策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为继续维持美国在AI等新兴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确保这一技术领域

的创新存在适当的激励机制,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

近年来始终注重与创新群体和AI技术专家在AI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

的信息交流。继2019年举办AI政策会议以来,USPTO相继于2019年8

月27日、2019年10月30日分别就“AI发明专利的取得”和“AI对

版权、商标权、数据库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领域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

两项议题征求公众意见,以获取进一步的政策制定所需的必要信息。两项

议题分别收到99份、98份意见,由学术界、律所、律师协会、贸易协会、

相关企业、国外知识产权局等利害关系人提交。

基于上述意见汇总以及

对过往经验的总结,USPTO于2020年10月发布了题为《关于AI与知识

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文翻译见文后“附

录”)。由于《报告》集中反映了政策制定者与核心利益集团的观点,本

初萌:《个性化推荐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之重构》,《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2期。

USPTO,“PublicViews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p.i-ii,available

at/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SPTO_AI-Report_2020-10-07.

pdf(lastvisitedOct26

th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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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分析将主要围绕其展开。

在行文方面,本文首先对《报告》的主要

结论及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美国在AI知识产权政

策领域的基本主张,最后总结《报告》对我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制定

与完善的启示。

二 《报告》的主要结论及意见汇总

《报告》共分为两部分,分别针对上文所述两项议题而展开。以下简

要介绍《报告》的主要结论以及对公众意见汇总的情况。

(一)主要结论

根据《报告》,公众对“AI技术对知识产权政策影响”这一议题的整

体意见如下。

技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整体影响

不少评论者指出,由于AI技术尚缺乏普适、公认的定义,围绕其展

开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需要尤为慎重。考虑到当前AI技术的发展仍处于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美国AI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国会的立法到行政机构制

定的条例、法规,相反,本文以拉斯韦尔(Lasswell)、卡普兰(Caplan)的政策过程理

论为视角,注重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对最终决策结果的影响。“公共政策是包含了目标、

价值观和战略的、经过设计的规划,政策过程包括对各种共识、需求和期望的规划、宣

传与执行”。Lasswell&Kaplan,1963,转引自朱春奎主编:《公共政策学》,清华大学出

版社2016年版,第1页。“政策制定过程以公民们希望政府采取何种行动的想法为出发

点。这些想法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被反复探讨。其结果便产生一系列积极地或消极地影响

人们生活的政治行动(或不行动)。”〔美〕史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商务印

书馆1990年版,第3页。根据拉斯韦尔的政策科学观念,善治的实现需要以改进政府获

取信息的质量为依托,这些信息通常在政策过程中获得。拉斯维尔将“政策过程”分为

cation)、应用(application)、终止(termination)、评估(appraisal)。彼得·德利翁:《政

七个阶段:情报(intelligence)、提议(promotion)、规定(prescription)、合法化(invo-

策过程的阶段性方法:何去何从》,载〔美〕保罗·A.萨巴蒂尔编:《政策过程理论》,

彭宗超、钟开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2~23页。在本文所研

究的《报告》中,对公众意见的分析主要涉及上述过程中的“提议”与“评估”阶段。

USPTO,“PublicViews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iv,available

at/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SPTO_AI-Report_

(lastvisitedOct26

th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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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特定领域需求的狭义AI阶段,与人类智力相媲美的通用AI目前仅具

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多数评论者认为AI目前并不具备在无人类干预的情

况下从事发明或者创作的能力,这将降低现有知识产权政策修改的必要

性。整体看来,多数评论者认为美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应对

建立更为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技术与专利申请、授权

多数评论者认为,AI发明应被视为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一个子集,因

此,USPTO当前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和充分公开要求的规定

依然能够适用。多数评论者还认为AI技术的广泛运用会对“本领域普通技

术人员”的认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专利授权决定。此外,AI技术的运用

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现有技术,进而增加寻找相关领域现有技术的难度。

技术与其他知识产权

多数评论者认为,美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应对AI技术带

来的挑战,合同法等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也有助于弥补因AI技术发展而产

生的法律漏洞。多数评论者对“AI技术的运用能够提升商标、专利审查

效率”的观点持赞同态度,也注意到了AI训练中版权作品使用的复制权

侵权问题。至于《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条款,多数意见认为其具有

灵活性、对AI技术环境的适应性,因而无需更改。

AI技术带来的挑战,分歧点则在于是否有必要增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

(二)意见汇总

1.公众就“AI发明专利的取得”议题的意见汇总

(1)AI发明要素的界定

“AI发明要素的界定”这一问题的提出,旨在宏观地确定可获得专利

的AI发明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AI发明

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待解决的问题,对AI进行训练、运用的数据库结

bleat/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SPTO_AI-Report_2020-10-07.

pdf(lastvisitedOct26

th

,2020).

USPTO,“PublicViews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p.1-18,ava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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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之评析

构,基于数据的算法训练,算法本身,通过自动化程序实现的AI发明结

果,影响结果的对数据的权重赋予,等等。第二种认为AI可被理解为模

仿人类认知功能的计算机功能。第三种认为AI发明可以归为三类:AI技

术领域的发明,运用AI技术实现的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和AI自身所产生

的发明。第四种着眼于AI技术的动态发展以及产生重大改进的可能性,

不建议将过多精力用在对其下定义上。

(2)AI发明中自然人获得发明人资格的可行性

对于这一问题,多数评论者认为传统上判断发明人资格的“发明构

思”(conceptionofaninvention)标准

对于AI发明依旧适用。具体说来,

仅仅在数据上运行AI算法并得出结果一般不被认为构成发明构思,但对

AI系统进行设计架构、选择特定的训练数据、制定AI系统处理数据的算

法等等,可能构成发明构思。

(3)赋予法人、其他组织发明人资格的必要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多数评论者认

为,就AI当前的发展阶段而言,没有必要为AI发明而更改这一规则。例

如,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就指出当前AI技术发展尚未发展到

可以排除自然人发明人的程度,

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等

机构也强调AI仅仅是人类发明中的工具。

也有一些评论者指出,待AI

技术发展到通用AI阶段时,应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4)扩充专利权主体的必要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仅有自然人以及从自然人处受让权利的

法人能够成为专利权主体。多数意见认为暂无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少数意见考虑到机器无法获得法律主体资格,提出扩充专利权主体的两种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构思”是发明创造的试金石。构思要求发

明者对一个问题有具体的解决方案,而非一个总的实现目标。BurroughsWellcome

hoef,888F.3d1362,1366(.2018).

ResponsefromAIPPI,at5.

ResponsefromFICPI,at3.

bs.,Inc.,40F.3d1223,1227-1228(.1994);seealsoInreVer-

35U.S.C.§115(a);seealso35U.S.C.§115(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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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第一种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协会(IPO)提出,建议增设AI程序训练

者为专利权主体;

第二种由IBM公司、西门子公司提出,建议赋予AI

系统所有者、控制者专利权主体身份。

(5)AI发明所涉特殊可专利性问题

根据美国专利立法及司法实践,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抽象概念等不

具备成为可专利主题的资格。USPTO发布的《2019年可专利主题资格修

订指南》(PEG)对法院认定的抽象概念进行了提炼和综合,有助于明晰

其适用标准。在许多评论者看来,AI发明并无特殊可专利性问题,应与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获得同等对待,这也与USPTO目前审查实践的做法相

一致。关于涉AI抽象概念的权利要求,根据Alice/Mayo测试法

,如果

构成“显著更多”的要素,则可能被转化为可专利主题。

(6)AI发明的充分公开问题

根据目前通行的实践标准,算法的充分公开是计算机实施的发明获得

专利权的前提条件。AI发明的特殊问题则在于存在算法黑箱。不过,大

多数评论者并不认为需要为AI发明制定特殊的充分公开规则,USPTO

2019年发布的针对含有功能性描述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

已经能够提供

有益的指引。具言之,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充分披露其硬件与软件的细

节信息,尤其是算法的详细步骤、程序、公式、图表、流程图等。另有一

些评论者如IBM公司则对上述观点存疑,指出“AI发明很难完全公开,

因为即使发明人知道输入和输出内容,但其间的逻辑在某些方面是未知

的”。

还有一些评论者,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部(ABAIPL),则倡

附加的权利要求要素单独或者结合起来考虑远远超出抽象概念本身,从而

ResponsefromIPO(Nov.11,2019),at6.

Alice/Mayo测试法主要包含三步:第一步,确定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属于方法、机器、

产品或组合物这四种法定发明类别之一;第二步,判断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属于自然法

而转化为可专利主题。

则、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第三步,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显著更多”的要素,进

ResponsefromIBM(Nov.8,2019),at4;seealsoResponsefromSiemens,at2.

ExaminingComputer-ImplementedFunctionalClaimLimitationsforComplianceWith35U.S.C.

ResponsefromIBM(Nov.8,2019),at6.

§112,.57(Jan.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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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之评析

导严格执行充分公开标准,以确保专利质量。

(7)AI发明的可实施性问题

发明的可实施性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进行操作即可实

现发明,而无需过多的额外实验。

一般而言,对于与特定发明属性相关的

现有技术了解越多、技术的可预测性越强,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确陈述的信息

就越少;反之亦然。关于AI系统的可预测性,评论者们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但认为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Wands因素”

判定法仍有适用的空间。

(8)AI技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定的影响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发明非显而易见性的拟制判定主体,其法律标

准的确定一般需要考虑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技术问题的现有解决方

案、创新的速度、技术的复杂程度、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受教育水平等因

素。

对于这一问题,多数评论者认为AI技术会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

标准产生潜在影响,同时指出当前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法律框架对

于应对AI带来的挑战仍然是充足的,毕竟,任何新出现的技术都会提升

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另有少数评论者指出,对于未来

可能出现的通用AI,其机器身份决定了其所掌握的技术水平不应影响本

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法律标准。

(9)AI发明特有的现有技术认定问题

大多数评论者否认此类问题的存在,认为“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是足

够的。少数评论者则指出,AI的技术产出将会导致现有技术大量涌现,

增加搜索的难度。随着AI复杂性的增加,这一问题或许会有新的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评论者普遍认为应当加强审查员训练并为其提供识别、寻

.62;seealsoMPEP§2164.01.

ResponsefromABAIPL(Nov.8,2019),at17.

巡回法院在1988年Wands案中指出,判断一项生物技术专利能否满足充分公开要求时应

考虑如下因素:权利要求的广度、发明的性质、现有技术的状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的水平、技术的可预测性、发明人提供的索引数量、存在的实例以及根据公开内容实施

发明所必需的实验次数。上述因素统称为“Wands因素”。

InreGPACInc.,57F.3d1573,157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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