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字结构与“将把”处置式的对比精品文档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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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发(作者:)

“以”字结构与“将把”处置式的对比

梅祖麟在《唐宋处置式的来源》中将处置(给)处置(作)处置(到)同归为甲句式,即双宾语结构。在分别介绍他们的来源时他认为,这三种句式在先秦就已经产生,“将、把、持”是对“以”字句的替代。从先秦至隋代,处置(给)只有两种演变:一是“将、把、持”替代了“以”字;二是“给”义的单音节动词复词化而变成“V与”。

处置(作):

从先秦到南北朝一直有〔以AVB〕的句式:

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子?滕文公上)

尧以不得舜为己忧(孟子?滕文公上)

到了隋代,“将”开始替代“以”字:

我今乃将臭肉身于此泥土上作大桥梁(佛本行集经,Ⅲ,下)

我欲将汝作于善友(又,下)

梅祖麟认为处置(到)的处置式,先秦的“以”字不能用作处置式,这种句式最早在《史记》中发现:

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史记?滑稽列传》)

高渐离乃以铅置筑中,复进得举筑朴秦皇帝,不中(又,《刺客列传》)

何亚南在《汉语处置式探源》中认为广义的处置式也是由“将/把”句自身发展来的,而不是由“将/把”对“以”字的词汇替换而来的。我们也认为“以”字与表处置的“将/把”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以”字从来没有表示处置过。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介词“以”与表示处置的“将/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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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者的相同点

“以”和“将/把”二者都是由实词虚化而来的。二者在意义方面有重合的地方。

表示“率领”义:

宫之奇以其族去虞(《史记?晋世家》)

欲使庄参以二千人往使(《史记越南传》)

楚子使道朔将巴客以聘于邓(《左传?桓公九年》)

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淮南子?人间训》)

表示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工具、原料或方式,表示方式限制。

是时天子问匈奴降者,皆言匈奴破月氏王,以其头为饮器。(《史记?大宛列传》)

吕后以计诈名他人子,杀其母,养后宫。(《史记?吕后本纪》)

争肯将金诏逆臣!(捉季布传文)

将刀以杀后母(舜子变)

谁将辞赋陪雕辇(温庭筠《车驾西游因而有作》)

休将文字占时名(柳宗元《衡阳与梦得分路赠别》)

二者在意义方面虽然有重合,但是二者的本质是不同的,下面我们着重谈一下二者的不同点,也就是我们认为“以”字从来没有表示过处置义的原因。

2 不同点

2.1 宾语的位置是否确定

在“以”字句中,“以”的宾语可以在“以”的前面,以在“以”的第 2 页

后面,并且这个介词构的位置也是不固定的。

宾语在“以”的后面:

是犹以卵投石也。(《墨子?贵义》)

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今吾子以邻国为壑。(《孟子?告子下》)

介词结构也可以在动词的后面:

克谐以孝(《书?尧典》)

乃命以位(《书?舜典》)

宾语在“以”的前面: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

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庄子?天下》)

把以上几例宾语的位置互换后意义不变:

是犹以卵投石也→是犹卵以投石也

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今吾子以邻国为壑→是故禹四海以为壑,今吾子邻国以为壑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诗三百,以一言蔽之,曰:“思无邪。”

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以诗道志,以书道志,以礼道行,以乐道和,以易道阴阳,以春秋道名分

而“将”作为介词,他的宾语位置比较固定,只能放在后面

忍大师即将所传袈裟付能。(曹溪大师别传,郭朋本)

待带他出去打猎时分,将他杀了。(《五代史平话?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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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当时法,谁将此义陈?(杜甫《寄李十二白》)

其宾语前置的现象在各种文献中是没有出现过的。

忍大师即将所传袈裟付能→忍大师即所传袈裟将付能?~

待带他出去打猎时分,将他杀了→待他出去打猎时分,他将杀了?~

已用当时法,谁将此义陈→已用当时法,谁此义将陈?~

2.2 宾语是否可以不出现

在“以”字结构中,“以”的宾语有时候是可以不出现的“以”字独立作状语,修饰谓词。

魏王贻我大瓠之种,我树之成,而实五石,以盛水浆,其坚不能自举也。(《庄子?逍遥游》)

(等于说“以之盛水浆”)

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逍遥游?养生主》)

(等于说“可以此保身”等等)

而“将”的宾语必须出现,不出现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忍大师即将所传袈裟付能。(曹溪大师别传,郭朋本)

待带他出去打猎时分,将他杀了。(《五代史平话?晋史》)

已用当时法,谁将此义陈?(杜甫《寄李十二白》)

“将”的宾语有时省略,但是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唯有一毛〔羽〕,甚好端正。宋王得之,〔遂〕即磨拂其身,大好光彩。唯有项上未好,即将磨拂项上,其头即落。(《韩鹏赋》)

“将”后省略了宾语“毛〔羽〕”。而“把”后的宾语则未见省略的第 4 页

例子。

莫把杭州刺史欺。(白居易《戏醉客》)

不把庭前竹马骑。(《维摩诘讲经变文》)

“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尧以不得舜为己忧”,何乐士认为“以…为”是兼语句的一种固定格式,表示“把…视为(当作)…”,主要表示主观上认为如何如何,并且“以”的宾语经常可以省略,成为“以为…”格式。

关于“以”子结构不带介词宾语的问题,流行的见解是“以”后省略了一个“之”字。可是在《孟子》里未出现过“以之”二字,马建中说过:“‘以之’二字,经籍罕用。”王力先生说:“至于介词后的宾语被省略的就比较多了。最常见的宾语的省略是在介词‘以’字和‘为’字的后面,其所省略的应该认为是代词‘之’字或‘此’字。但是,这里所说的省略仅就分析的便利来说的,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根本不能不出这个带刺宾语来。”请看以下的几例:

吾,不能进于是矣。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孟子?梁惠王上》)

梓匠轮舆,其志将以求食也。(《孟子?滕文公下》)

第一例指的是某道理,第二例指的是劳动,这些宾语是补不出来的,鲁国尧先生认为,“以”后可以不带宾语,犹如及物动词可以不带宾语,不得谓之“省略。”。而上文提到的“将”的宾语完全可以补出来,因此可以说是省略。“以”在意念上的支配对象是不确定的,这就是“以”字结构与处置式的第三点区别。

2.3 宾语在意念上是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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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句式,在意义上说,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表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一种处置,由“将/把”引出受事。既然是表示一种处置,处置的对象在意念上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说话者听话者双方都已知的(这一点与现代处置式是不同的,发展到现代,处置式的宾语可以是不确指的,如“小林把一件毛衣织的又肥又长”)。上面我们说过,“以”字结构的宾语可以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处置式“将/把”的宾语很少有省略的情况。

梅祖麟认为,“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史记?滑稽列传》),这种处置(到)在汉代的产生是处置式发展史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根据以上几点区别分析这个例子。

“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将其宾语前置似乎不通顺,不能成立,“复弟子一人以投河中”,但是“弟子一人”是指“众多弟子中的其中一个”,在意念上是不明确的,而处置式所处置的对象是确定的,所以我认为“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在意义上是“其中的一个弟子投到河中”,看似是处置式,但是从所处置的对象是否确指这一点看,笔者认为此句不是表示处置。

此外,“以”,“将/把”作为介词,都是由实词虚化而来的,但是与“以”虚化后完全消失了其作为实词的意义,“将/把”虚化后用于处置式,它们仍多少保有动作性。如“把这杯酒喝了”,原意是“拿着这杯酒,喝干了它”。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以”字结构是完全不同于处置式的一种结构,它从来没有表示处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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