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群、王恒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启群、王恒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1月31日发(作者:)

张启群、王恒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39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路深淇

【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路深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启群;王恒凯

【当事人】张启群王恒凯

【当事人-个人】张启群王恒凯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启群

【被告】王恒凯

【本院观点】张启群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1752.41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张启群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记录载明了以张启群名义从上述网络平台借款时间及金额,结合张启群提供的通过支付宝向王恒凯账户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上述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汇入了王恒凯账户;2.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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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张启群陈述“所以我早就让你不要贷,这个挣不到钱就去做别的,先把钱还上,你不听还越贷越多”“要不是你每次没钱还,又贷款还上个贷款,也不至于这么多了”“这钱是你非要贷的,还不上,你还那么多”“你贷了七万多,结婚了也还不完”“你是不是因为没钱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张启群、王恒凯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7年开始交往。期间,王恒凯以张启群的名义分别向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所借款项通过支付宝由张启群账户转入王恒凯账户。王恒凯向张启群承诺偿还通过网贷平台所借款项及利息,并通过支付宝向张启群转款用于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启群在与王恒凯交往期间以及分手之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王恒凯要求偿还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及利息,王恒凯未予偿还。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张启群偿还借呗借款本金及利息14813.72元。截至张启群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从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38.69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张启群提供的网贷平台借款、欠款记录,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以及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启群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1752.41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张启群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记录载明了以张启群名义从上述网络平台借款时间及金额,结合张启群提供的通过支付宝向王恒凯账户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上述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汇入了王恒凯账户;2.张启群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张启群陈述“所以我早就让你不要贷,这个挣不到钱就去做别的,先把钱还上,你不听还越贷越多”“要不是你每次没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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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贷款还上个贷款,也不至于这么多了”“这钱是你非要贷的,还不上,你还那么多”“你贷了七万多,结婚了也还不完”“你是不是因为没钱还才向到跟我结婚”,王恒凯陈述“现在我不还是还贷款,我说什么了吗”“今天你过来一趟,我还进去安逸花,再套出来,还借呗”“身上只有三千了,只能还借呗”“我还进去,以后也不会套了”“这个月不还点进去,下个月会还进去更多”“贷款已经贷了,还说什么呢”“后边还不就行了,让你还了”“贷款你还一分了吗”“你管我贷不贷,我现在这样是我自己的事,我还我的就行了”“我自己会还”“不是因为没钱,是因为想结婚了,也可以还钱”;因一笔三百余元借款逾期未还,王恒凯陈述“因为三百多你就逾期这么多天”“我现在还不上,你不能先还下啊”“你还不还是算我借你的”,张启群答复“我工资自己还要用”“你借的钱为什么让我替你还”“你这个月还有那么多要还你打算怎么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王恒凯通过支付宝向张启群账户的转款记录,能够认定案涉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由王恒凯负责偿还。3.张启群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的微信通话记录载明,张启群陈述“你知道现在贷了多少了吗”“六万九了”“你知道我没跟你结婚就给你贷这么多钱,你知道我担多大风险吗”,王恒凯答复“我让你贷一万块钱、贷两万块钱、贷三万、贷四万、贷五万,我结婚的时候,我那天还你就行了”“我结婚就是为了还你钱,把钱还过之后就不欠你了”。由此可见,王恒凯承认张启群为其从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予以偿还。4.张启群为主张其诉讼请求,一审中提供了王恒凯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向王恒凯支付宝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载明的收款人为“王恒凯”“某恒凯”“纯属虚构、176某某某某某某32”,与王恒凯姓名以及手机号码“17xxx032”能相一致,结合一、二审中王恒凯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认定王恒凯确为以张启群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的实际主体。综合以上分析,能够认定王恒凯以张启群名义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予以偿还的事实。根据张启群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还款、欠款记录,张启群已代为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813.72元,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38.69元未还。故,王恒凯应向张启群偿还71752.41元(14813.72元+5693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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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启群的上诉理由

部分成立,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因张启群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王恒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启群71752.41元; 三、驳回张启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张启群负担37元,王恒凯负担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81元,由张启群负担70.81元,王恒凯负担1523元。

【更新时间】2022-09-23 04:31: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庭审中张启群陈述与王恒凯于2017年在浙江省余姚市认识并同居生活,后张启群从花呗、借呗、安逸花等网贷平台借钱给王恒凯用,现在还欠贷款55086元没有还,贷款方准备起诉张启群。张启群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王恒凯的身份证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原告与“虚构事实、(某恒凯)”、“虚构事实”、“虚构事实、(王恒凯)”在2017年8月5日至12月23日之间从2元至10000元数额不等多笔互相转账记录及与对方微信聊天,对方提到“你五万都是我用的”、“借你六万”、“还有贷款你没花”等内容;2、录音U盘附文字材料,显示张启群与对方谈话提到贷款69000元、结婚还账、卖手镯等事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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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张启群陈述和王恒凯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等证据,并陈述以其名义从网贷平台申请的贷款55086元给王恒凯使用。但张启群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内容不具有连贯性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也未能举证证明相对一方就是王恒凯。故张启群举证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55086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张启群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启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张启群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启群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张启群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王恒凯承担。事实与理由:1.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从花呗、借呗、安逸花等网贷平台以套现、借贷等方式间接向张启群借款,至张启群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1752.41元未还。其中,(1)2017年8月30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于借呗借款10000元,同年9月6日借款6000元,加上之后的几笔借款,王恒凯以张启群身份向借呗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4788元。扣除王恒凯已偿还部分,张启群为王恒凯垫付借款本金和利息14813.72元。(2)2018年1月16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安逸花借款15000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8561.18元。(3)2018年4月12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的身份,向小米随心借借款7500元,后又借款4笔2540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2815.43元。(4)2018年4月21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拍拍贷借款8500元,同年6月3日、6月16日两笔借款1926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2127.11元。(5)2018年6月8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招联金融借款4000元,后向同年7月2日到8月11日两笔借款1770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6232.66元。(6)2018年6月22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来分期借款3000元,同年7月7日又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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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7202.31元。2.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恒凯身份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且张启群上诉前与王恒凯通话,王恒凯在通话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认张启群一审起诉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的事实。3.张启群一审中提供的录音U盘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恒凯不止一次承认利用张启群身份借贷的事实。王恒凯一审中拒不到庭属于逃避还贷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启群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启群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因张启群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启群、王恒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3民终39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凯。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启群因与被上诉人王恒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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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启群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张启群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王恒凯承担。事实与理由:1.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从花呗、借呗、安逸花等网贷平台以套现、借贷等方式间接向张启群借款,至张启群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1752.41元未还。其中,(1)2017年8月30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于借呗借款10000元,同年9月6日借款6000元,加上之后的几笔借款,王恒凯以张启群身份向借呗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4788元。扣除王恒凯已偿还部分,张启群为王恒凯垫付借款本金和利息14813.72元。(2)2018年1月16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安逸花借款15000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8561.18元。(3)2018年4月12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的身份,向小米随心借借款7500元,后又借款4笔2540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2815.43元。(4)2018年4月21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拍拍贷借款8500元,同年6月3日、6月16日两笔借款1926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2127.11元。(5)2018年6月8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招联金融借款4000元,后向同年7月2日到8月11日两笔借款1770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6232.66元。(6)2018年6月22日,王恒凯利用张启群身份向来分期借款3000元,同年7月7日又借2500元元,至本案起诉时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7202.31元。2.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恒凯身份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且张启群上诉前与王恒凯通话,王恒凯在通话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认张启群一审起诉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的事实。3.张启群一审中提供的录音U盘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恒凯不止一次承认利用张启群身份借贷的事实。王恒凯一审中拒不到庭属于逃避还贷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启群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恒凯未答辩。

原告诉称 张启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恒凯偿还张启群借款本金5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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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判决王恒凯偿还张启群借款本金利息20000元;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均由王恒凯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庭审中张启群陈述与王恒凯于2017年在浙江省余姚市认识并同居生活,后张启群从花呗、借呗、安逸花等网贷平台借钱给王恒凯用,现在还欠贷款55086元没有还,贷款方准备起诉张启群。张启群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王恒凯的身份证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原告与“虚构事实、(某恒凯)”、“虚构事实”、“虚构事实、(王恒凯)”在2017年8月5日至12月23日之间从2元至10000元数额不等多笔互相转账记录及与对方微信聊天,对方提到“你五万都是我用的”、“借你六万”、“还有贷款你没花”等内容;2、录音U盘附文字材料,显示张启群与对方谈话提到贷款69000元、结婚还账、卖手镯等事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张启群陈述和王恒凯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等证据,并陈述以其名义从网贷平台申请的贷款55086元给王恒凯使用。但张启群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内容不具有连贯性,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也未能举证证明相对一方就是王恒凯。故张启群举证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55086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张启群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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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启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张启群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张启群提供如下证据:1.支付宝电子回单1份,欲证明张启群向王恒款转款107139元,王恒凯偿还部分借款31074.5元;2.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还款、欠款记录各1份,欲证明王恒凯以张启群名义从各网贷平台借款,王恒凯须向张启群偿还71752.41元;3.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录音各1份,欲证明王恒凯认可这些钱是他所借。二审中,王恒凯经本院传唤,以所住区域出现疫情需居家隔离为由未到庭质证,后经本院再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应诉质证。王恒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质证,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张启群提交的上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张启群、王恒凯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7年开始交往。期间,王恒凯以张启群的名义分别向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所借款项通过支付宝由张启群账户转入王恒凯账户。王恒凯向张启群承诺偿还通过网贷平台所借款项及利息,并通过支付宝向张启群转款用于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启群在与王恒凯交往期间以及分手之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王恒凯要求偿还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及利息,王恒凯未予偿还。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张启群偿还借呗借款本金及利息14813.72元。截至张启群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从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38.69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张启群提供的网贷平台借款、欠款记录,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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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通话录音以及张启群与王恒凯之间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启群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1752.41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张启群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记录载明了以张启群名义从上述网络平台借款时间及金额,结合张启群提供的通过支付宝向王恒凯账户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上述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汇入了王恒凯账户;2.张启群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张启群陈述“所以我早就让你不要贷,这个挣不到钱就去做别的,先把钱还上,你不听还越贷越多”“要不是你每次没钱还,又贷款还上个贷款,也不至于这么多了”“这钱是你非要贷的,还不上,你还那么多”“你贷了七万多,结婚了也还不完”“你是不是因为没钱还才向到跟我结婚”,王恒凯陈述“现在我不还是还贷款,我说什么了吗”“今天你过来一趟,我还进去安逸花,再套出来,还借呗”“身上只有三千了,只能还借呗”“我还进去,以后也不会套了”“这个月不还点进去,下个月会还进去更多”“贷款已经贷了,还说什么呢”“后边还不就行了,让你还了”“贷款你还一分了吗”“你管我贷不贷,我现在这样是我自己的事,我还我的就行了”“我自己会还”“不是因为没钱,是因为想结婚了,也可以还钱”;因一笔三百余元借款逾期未还,王恒凯陈述“因为三百多你就逾期这么多天”“我现在还不上,你不能先还下啊”“你还不还是算我借你的”,张启群答复“我工资自己还要用”“你借的钱为什么让我替你还”“你这个月还有那么多要还你打算怎么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王恒凯通过支付宝向张启群账户的转款记录,能够认定案涉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由王恒凯负责偿还。3.张启群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的微信通话记录载明,张启群陈述“你知道现在贷了多少了吗”“六万九了”“你知道我没跟你结婚就给你贷这么多钱,你知道我担多大风险吗”,王恒凯答复“我让你贷一万块钱、贷两万块钱、贷三万、贷四万、贷五万,我结婚的时候,我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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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你就行了”“我结婚就是为了还你钱,把钱还过之后就不欠你了”。由此可见,王恒凯承认张启群为其从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予以偿还。4.张启群为主张其诉讼请求,一审中提供了王恒凯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向王恒凯支付宝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载明的收款人为“王恒凯”“某恒凯”“纯属虚构、176某某某某某某32”,与王恒凯姓名以及手机号码“17xxx032”能相一致,结合一、二审中王恒凯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认定王恒凯确为以张启群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的实际主体。综合以上分析,能够认定王恒凯以张启群名义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予以偿还的事实。根据张启群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还款、欠款记录,张启群已代为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813.72元,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38.69元未还。故,王恒凯应向张启群偿还71752.41元(14813.72元+56938.6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启群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因张启群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王恒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启群71752.41元;

三、驳回张启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张启群负担37元,王恒凯负担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81元,由张启群负担70.81元,王恒凯负担15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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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路深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武玉月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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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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