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1日发(作者:)
绫致公司与崔某某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害商标权成立。
正文
绫致公司与崔某某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原告绫致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经注册享有“杰克·琼斯”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崔某某、被告杜某某未经许可,注册了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杰克琼斯中文网。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显示为“JACKJONES中文网-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网页描述中使用“杰克琼斯中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表述;在该网站首页及相关网页中大量使用“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网”等表述以及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并配以“杰克·琼斯介绍”等内容;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在“服饰目录”所列的每款服装左侧均显示有对应的实物图样和杰克琼斯及图标识;所售服装使用印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的包装,服装的标签、吊牌上标有杰克琼斯及图标
识,对襟扣、袖扣上标有“JACK&JONES”,合格证上注明商标为“杰克·琼斯”等。绫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故于2011年4月26日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用以销售侵权服装的涉案网站,停止使用涉案域名,该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判决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和新浪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近200万元。
法院评论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的意图明显。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web/1705821333a1424210.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