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研究院留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光电研究院留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月15日发(作者:)

光电研究院留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电研究院(以下简称“光电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规范留学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12〕151号)、《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3〕193号)等国家及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有关规定,结合光电院发展战略及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分为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电院在职职工。

第二章 公派留学

第四条 公派留学的分类

(一)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中科院公派和公派自费三类。

(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三)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科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科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科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四)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系指经批准自费(或外方资助)出国(境)留学、进修、做博士后研究等,但以公派的名义出国(境)。原则上留学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公派留学的选派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中科院、光电院发展服务。

2.具有中国国籍,须为光电院正式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公派留学资助范围暂不包括:(1)已获得国家或中科院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2)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3)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4)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5)进入光电院后已享受国家或中科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5年的人员;(6)国家或中科院规定的其他不资助范围。

(二)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

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可登录国家留学网查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中科院人事局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中科院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科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教中心”)负责受理院属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光电院根据中科院人事局发布的相关项目申报通知,由人力资源处组织,经科技委员会推荐后报送。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中科院、光电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科院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中科院人事局。光电院根据中科院人事局发布的相关项目申报通知,由人力资源处组织,经科技委员会推荐后报送。获中科院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按照中科院及光电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的选派按照“个人申请,研究室及研究部(中心)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报备中科院”方式进行。首先由本人填写《光电研究院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请表》(附件2)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室、研究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业务主管院领导、人力资源主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前报中科院备案。一般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五)承担基金课题或国家、中科院重大科研项目人员,在其科研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有人接替工作时,方可提出申请公派留学。

第六条 公派留学的管理

(一)国家公派、中科院公派留学计划均应纳入光电院年度出访计划。根据光电院因公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及外事主管部门通知,每年年底由公派留学人员所在部门上报留学计划,经人力资源处审核,报至外事主管部门。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不予执行。

(二)获得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应在出国(境)前2个月填写《光电研究院公派留学人员行前登记表》(附件3),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派出前需持光电院人力资源处通知向财务处交纳“保证金”,交纳金额为:

1.留学期限在3个月及以下:10000元人民币;

2.留学期限在3个月以上6个月及以下:15000元人民币;

3.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上12个月及以下者为30000元人民币;

4.留学期限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及以下者为50000元人民币。

“保证金”将存入银行。

(四)公派留学人员如为涉密人员,须按照光电院涉密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接受行前保密教育提醒。

(五)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者,应签订《公派留学协议书》(附件4)并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

用由留学人员支付。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签订协议及公证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公派留学人员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处其具体离境日期。

(七)公派留学人员应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人力资源处及所在部门有责任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在外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为留学人员安心学习、刻苦钻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八)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或参加国际会议的,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院领导、外事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光电院经费支持的,应根据光电院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纳入该部门年度外事计划,否则不予执行。

(九)公派留学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一般应在原定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延长申请,并按原审批渠道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只能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未获批准应按原定期限及时回国,否则视为逾期不归,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十)公派留学人员因故需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原审批渠道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一)公派留学人员因故需取消留学项目的,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原审批渠道获得批准后方可取消。

(十二)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处报到。

(十三)国家公派、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在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总结报告。

(十四)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在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须在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光电研究院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总结报告》(附件5)。

(十五)公派留学人员如为涉密人员,按照光电院涉密人员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回访,并将因私护照交人力资源处保管。

(十六)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回光电院报到后持人力资源处通知到财务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按期回国或按批准调整的留学期限(含提前或延期)回国并按规定回光电院履行义务的,“保证金”将全额退还本人。

(十七)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应在光电院工作5年(含)以上。

第七条 薪酬待遇

(一)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公职。

(二)国家公派或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发放基本工资、地方补贴、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其余停发。留学人员如为涉密人员,保留保密补贴。

(三)公派自费留学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停发各项工资、津贴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留学人员如为涉密人员,保留保密补贴。

第八条 违约规定

(一)获得公派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的,5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获得公派留学资格,经批准放弃的,2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公派留学人员如未经批准,擅自滞留、延长留学期限,逾期3个月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人事档案送交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留学人员如为涉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派留学人员如回国后不回到光电院工作,“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国家公派、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

(四)国家公派、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回到光电院后工作不满5年,应当按回国服务后每服务1年出国(境)留学资助费用总额递减20%的标准向光电院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

(五)上述费用将交光电院财务处按国家及中科院规定处理。

第三章 自费留学

第九条 自费留学人员指,不属于公派留学的、且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的光电院留学人员。

第十条 自费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应办理与光电院终止聘用合同关系(辞职)的手续。

第十一条 自费留学人员如为涉密人员的,应执行脱密期后方可留学。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期满后如有意回光电院工作,可参加光电院组织的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本办法所规定出国(境)手续的人员视为擅自出国(境)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如为涉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中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光电研究院公派留学管理流程图

2.光电研究院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请表

3.光电研究院公派留学人员行前登记表

4.公派留学协议书

5.光电研究院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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