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


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笔记本如何连接网络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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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

作者:陈萍

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10期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定的价格鉴定部门接受办案机关的

委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利用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对价格有争

议的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并确定其价值的活动。涉案物品的估价活动对刑事案件的走向有着极

其重要的影响,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根据,其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证据中不可

或缺的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

题,严重的还会影响案件的质量,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以H市Z区检

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调研样本,分析目前价格鉴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刑事案件涉案

物品价格鉴定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委托书不规范,基础认证材料不充分。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案部门在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交

给价格鉴定部门估价时,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涉案物品估价

的原因;物品的名称、型号、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有关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

等。而实践中,办案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非常简单,往往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没有说

明涉案物品有关外部形态、内部质量等详细情况。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也只通过查

阅简单的材料或向办案单位委托人来了解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这样往往由于自己掌握的基础

材料不完整,价格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

2、根据被害人陈述的无实物鉴定大量存在。

實践中,涉案物品经常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出卖处理,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估价

部门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许多并非涉案物品实物,而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陈述,且大多未

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如在该院办理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称其被盗的金戒指

及耳环分别重约6g左右,购买价格1400余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在鉴定

时依照 5.99g足金鉴定出黄金戒指及耳环的价格共计2700余元。对于“为何以 5.99g作为鉴定

依据”的质疑,侦查人员答复称“考虑到磨损折旧问题,因此以5.99g进行委托鉴定”。故无实物

价格鉴定无论在鉴定依据、鉴定标准还是折旧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随意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审

查认定和公正处理。

3、实物查验不认真,盲目估价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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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价采价过程不严谨,随意性较大。目前估价部门尚未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采价

机制,在实践中,估价部门往往只采自己事前确定的某个询价点的价格,而这个询价点的价格

有时并非市场价的中间值,不是偏高就是偏低。如该院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在鉴定涉案的一

辆电动车时,估价师仅向一个定价点的师傅询价,该师傅查看了实物,认定该电瓶车是八成

新,但根据被害人陈述该车辆已经使用两年,若按照购买年限计算,应为六成新。而本案如果

是八成新就达到构罪数额,如果是六成新就达不到构罪数额标准。在这种影响构罪与否的情况

下,估价师未向多个不同的地方采价,没有向不同的陪同鉴定的师傅询问意见,最后导致该案

存疑不捕。

(2)有实物不进行实物审查,随意性较大。在有涉案物品的案件中,估价人员有时仅通

过阅看委托部门提供的物品照片后,简单套用公式进行鉴定,不去查验实物,而委托部门有时

则以涉案物品体积过大,不方便移交或者涉案物品已经发还,无法移交等不提供,所以造成明

明是“有实物”鉴定而实质上是“无实物”鉴定。如该院在承办一起盗窃案件时,公安机关报捕两

起盗窃事实,一起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的价格是2200元,而另一起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是

1000元。办理中,被害人陈述华硕电脑已使用4年,承办人依据生活经验判断该台电脑价应

不足1000元,后向估价人员核实,其称仅根据电脑和型号及购买时间咨询过电脑公司,电脑

公司回复称1000元,估价人员本人没有看过实物,也没有将实物拿到电脑公司给专业人员看

过,后承办人邀请办案民警和估价人员一起将此电脑实物带去电脑公司,经技术人员当场查

看,最后给出的二手价在300—500元,最终该案以被窃财物价值不达构罪数额标准而无罪不

捕该犯罪嫌疑人。

(3)进行实物审查时不严格,随意性较大。对于消费类涉案物品的鉴定应该根据实物的

使用情况、毁坏程度在仔细查验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鉴定,否则对涉案物品的情况审查不

严,就会导致估价结论不准确。如该院在承办一起盗窃案时,估价结论显示被窃电脑价值

1400元,而调取的证据照片上显示该台笔记本电脑生产日期是2012.5.17,而鉴定报告中购买

日期是2011年10月,这个时间点上该电脑尚未生产,承办人致电本案估价师其称可能自己没

有看仔细。后承办人再次走访定价点,打开电脑进行仔细查看,并制作了定价点工作人员的证

言,证实该电脑生产时间系2012.5.17,确定了其型号、配置,最后估其价值在1200-1400之

间,而估价部门之前采的价格是区间的高值,根据现有证据如果采区间的低值就达不到构罪数

额标准,最后该案存疑不捕。

二、完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制的建议和意见

1、建议办案机关提供的委托资料应尽责详尽。其一,建议将办案机关提交的鉴定委托书

作为附件附在估价鉴定意见书后面,这样可以使办案机关提供的涉案财物的信息一目了然,同

时在鉴定结论出现差错时,也易于区分责任人;其二,办案机关在委托时应提供涉案财物的原

物,并在委托书后附上照片,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交付原物,则需要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原物

状貌,且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在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方面进行说明,讲明原因;其三,办案机关要

尽可能地收集涉案物品价格相关的材料,特别是涉案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应

当从多方面收集与涉案物品有关的情况,为价格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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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估价部门应严格价格鉴定受理条件。实践中,价格鉴定受理方面还存在一些失范

现象。如有些委托单位认为凡案件涉及物品价格,均要由估价部门鉴定,把不需估价部门鉴定

的也送交估价;有的被估物品已经灭失,且被估物品资料不全或缺失,足以影响估价进行的,

也仍然受理并出具估价报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价格鉴定受理条件,实行鉴定受理事前

审查制度,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关应当拒绝估价:委托主体不合法;提供的鉴定

资料不充分;不需要鉴定;超出鉴定范围。

3、建议估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时应细致严谨。价格认证中心应细化鉴定人员获得的资

料,把鉴定财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现状等明细,权属证明、质量鉴定证明、使用折旧情况

等都应当反映在书面上,如若查询市场平均价格,则可以注明各商场提供的价格或附盖有商场

公章的价格证明,若事主提供了原始发票,应该予以注明。查找的方法无论是市场调查、电话

咨询、网上查询或是其他方式,也应该在书面上有所反映。另外,鉴定人在必要时还要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多方位、多角度地获取对价格鉴定有帮助的资料。

4、建议估价人员应加强对无实物鉴定的严格把关。实践中估价人员应重点审查以下方

面:一是审查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等送检凭证的充分性。在没有发票和送检凭证,仅有被

害人陈述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价格等信息,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内容

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被害人陈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二是审查被害人提供的送检凭证中物品

的品名、牌号、规格、价格和日期是否与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关于物品品牌、规格

等内容相吻合,以确定是否为同一物,避免因细节上的差错导致鉴定失真。

5、建议估价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询价采价机制的制度设计。应从制度上完善我

国的鉴定结论采价规则而言,不仅需要估价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从宏观上制定采价的一般原则

和方法,更需要从微观上对于每一种涉案物品特别是常见的、重要的涉案物品类别的采价标准

予以明确,从而为估价人员正确询价、采价,确保采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标

准。同时应加强对估价部门定价点的建立和完善,在询价点的选择、询价点人员的选择等方面

多加关注。

(作者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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