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酷睿i5处理器)
木质门保修规范
前 言
为了规范木质门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明确保修期内责任,维护正常的维修收费与服
务秩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木质门质量要求和广泛社会调查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检验检测中心、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
司、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洪涛装饰(工厂化)工程
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光明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美心家
美木门有限公司、黑龙江三和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永和安霍斯门业有限公司、淄
博万家园木质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卡尔.凯旋木艺品有限公司、北京和玺建筑成套木
作系统有限公司、浙江金迪门业有限公司、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门窗分公司、东莞市名人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山西泰亨
木业有限公司、永基木业(沈阳)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市天华木业有限公司、北京黎明文
仪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忽视木业有限公司、抚顺胜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华府豪门
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林、张鹏、刘元新、陈林、关润开、余静渊、陈学钦、焦德
新、王少君、鄢忠、胡林彬、周仁、张桂生、朴学哲、安钟岩、王永虎、荣绍纯、乔东应、
赵力专、康红、郭豪、毛江、刘富强、帅兵、梁铁葳、姜国胜、黄厚祥。
木质门保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正常维护条件使用的室内木质门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验
规范及保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正常维护条件使用的室内木质门的检验,亦适用于在保修期内因室内
木质门状态改变而引起的争议和仲裁。
本标准不适用于室外用木质门的保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B/T 1024—2006 木质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质门 wood door
见WB/T1024—2006中3.1。
3.2
保修期 warranty
生产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使用方的免费维修时限。
3.3
门五金 door hardware
应用在木质门上起到功能作用的金属部件。
3.4
闭合面磨损 closed surface attrition
门扇与侧框、门扇与门扇间因变形导致留缝间隙过小相互接触而产生的横向划痕。
3.5
透光缝 transmittance slit;diaphanous seam
门口未能全部遮挡住门扇而产生的缝隙。
3.6
售后服务 after-sale service
产品出售后,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与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4 基本规定
4.1 原则
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以修理为主,确认无法修复者,应及时予以更换。
4.2 保修期
自安装竣工之日起(以保修卡生效日期为准),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或安装竣工后未
使用,保修期为1年。若经营施工企业对保修期有更长的承诺,应以供需双方木质门保修
合同为准。购买方应持有购买凭证及有效发票,购买凭证上的内容应与商品实物标识相符
且不得涂改。
4.3 保修范围
a) 包括门扇、门扇以及门五金。如果门五金是由用户方提供的,则不在保修范围内;
b) 由于非正常维护及意外损坏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4.4 售后服务执行程序
用户方反映问题→保修方实地勘察→双方协商维修方案→保修方执行维修方案→维修
结束后维修方电话回访用户方。
a) 售后服务应在产品出现问题后48小时内开始执行;
b) 若生产方实行代理制,应由其当地经销商组成最初的保修方;
c) 若生产方实行直销制,应委派购买方所在地工作人员组成最初的保修方;
d) 当最初保修方在三周内未能与用户达成维修方案时,生产方或总代理应在之后
一周内派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
4.5 正常维护包括
a) 正常情况下门扇要经常保持关闭状态,双扇门应插好插销以防碰撞、损坏;
b) 在门扇两面环境温度或湿度差异较大的特殊情况下,要保持门扇处于开启状态,
以避免因两面温度或湿度不均引起的扇变形;
c) 开启和关闭门扇时,不应用力过猛或开启角度过大;
d) 搬运物件时,不应与框、扇碰撞;
e) 溅上水后应用干布擦拭干净,不得用水冲洗或过于湿的抹布擦拭框扇;
f) 清除污迹时,应采用软的棉布清理,使用中性清洁剂清理去污并应迅速擦干;
g) 及时为合叶、销注油和注意检查是否松动;
h) 不得在门(产品与部件)上悬挂重物与蹬踩;
i) 禁止在产品表面使用具有胶合功能的材料,以免破坏表面装饰效果;
j) 避免日光直射暴晒,防止饰面表面变色。
4.6 非正常维护与意外损坏包括
a) 未能或未完全按正常维护保养属非正常维护;
b) 非专业安装维护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c) 水源冒漏或清洗地板引起的浸泡;
d) 非厂商造成的质量缺陷;
e)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4.7 维修费用
a) 处于保修期且在保修范围内的木质门维修,施工方不向用户方收取费用;
b) 超出保修期、不在保修范围内或不能提供购买凭证及有效发票的木质门维修,
按相关规定收取维修费。
4.8 顺延保修期
在保修期时限内,木质门及其配套零件的更换或维修,可以整体顺延木质门的保修期,
自维修结束当日起计算,顺延期为一年。
5 检验规范
5.1 允许偏差
表1 缺陷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单位为毫米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门扇与上框、侧框间留缝 ≥0 用塞尺检查
≤4.5
扇对角线长度差 4.0 用钢尺检查,扇量外角
扇表面平整度 2.5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5.2 外观要求
表2 外观要求 单位为毫米
缺陷名称 要求
透光缝 上缝、侧缝不允许
装饰面贴面表面、漆饰表面开裂 不允许
5.3 维修后色差
允许维修之后和原始颜色有一定差距。
5.4 特殊情况
维修之后,如遇湿热天气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木质门开启、闭合不畅,应把木质门保持
在开启状态,待恢复到正常条件下再进行检验。
6 保修义务
木质门保修作业竣工后,保修方和用户方双方应及时对修复内容进行验收并予评定。
保修方应在木质门保修卡(单)上作修复登记,用户签字认可。保修方在剩余保修期内,
有继续保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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