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昆明三九手机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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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流动
性服务(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
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
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
般流动性服务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
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
2
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
期;
(一)最近
2
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
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
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
2
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为主流动性服
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
商的,基金管理人在
6
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
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
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
(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
D
的次
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
1/3
或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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