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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丹东市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8.01
• 【字 号】丹政发[2014]29号
• 【施行日期】2014.08.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防治噪声污染,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94)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丹东市声环境质量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丹东市市辖区。乡村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声环境质量标
准》有关说明执行。
二、方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9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三、方案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的原则。
(二)便于环境噪声管理的原则。
(三)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
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各类标准适用的区域
(一) 0类标准适用区域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 1类标准适用区域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
安静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教区、森林公园、山体等。
(三) 2类标准适用区域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
宅安静的区域。
(四) 3类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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