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手机靓号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四千左右的笔记本电脑性价比排名)

手机靓号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手机靓号的法律属性,分析了手机靓号使

用权获得及转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指出手机靓号由于

自身的稀缺性和唯一性,已经成为投机对象,私下高价买卖、黑客

盗号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少。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给予高度关注。建

议在未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对此作出规定,以便和

《物权法》接轨,促进电信业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 手机靓号;法律属性;存在问题;建议

手机靓号在我国如同人的名字一样,被赋予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手机靓号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特殊意义。现在说的靓号多指由阿

拉伯数字组成的连续相同的号码及比较顺口的顺子号,或含特殊意

义的吉祥号码。比如3连号,4连号,5连号,6连号,7连号,8

连号等,这些号码是由尾号不等的号码组成的11位

手机号码,或者顺序号也可以称为手机靓号,手机尾号123,456,

789等。手机靓号对每个人的意义不同,连号是大家所共同认知的

靓号,一些吉祥号如生日号是只对部分人有特殊意义的手机靓号。

本文只探讨连号的靓号。

网上关于手机靓号的新闻并不少,诸如:《厦门手机靓号销量可

观,带6个8叫卖50万》[1],《天价手机靓号,谁尝到了甜头?》

[2]等等,无不说明一个问题,手机靓号在现实生活中,有着特殊

的市场价值,那么,手机靓号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谁又在靓号买卖

过程中获得暴利呢?

一、手机靓号的法律属性

国内各移动通信运营商目前经营的是蜂窝移动通信[3]业务。蜂

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

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蜂窝移

动通信业务包括: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4]、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5]、第三代数字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6]。

而手机号码是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接入码,属于电信网码号资

源之一。依据信息产业部[7]2003年1月9日颁布的《电信网码号

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第27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

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

将码号资源的使用权交给移动通信运营商[8],移动通信运营商需

要向国家支付使用费。

移动通信运营商通过服务合同方式,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手机号

码归消费者[9]使用,消费者支付服务费用。在消费者支付的费用

里,有一项月租费[10],是消费者每月固定交付给移动通信运营商

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接受通信服务的同时租用手机号码费用。如

果消费者暂时不想接受通信服务,但以后还要使用现在手机号码

的,还需要支付停机保号费。而手机靓号的月租费和停机保号费用

要远远高于普通号码。

可见,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手机号码法定使用权属于移动

通信运营商,消费者拥有的,只是对手机号码的约定使用权。

二、手机靓号约定使用权的垄断高价

所谓的垄断高价是指垄断性企业卖出商品时采取高价卖出的方

式,由于商品只有1个或几个少数公司生产,所以商品价格由此少

数卖方公司制定,用高定价来获取暴利。

造成手机靓号垄断高价的原因有三:行政垄断[11],靓号自身的

稀缺和法律规定缺失。

我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都是经过政府许可的,市场准入的门槛很

高,我国只有六家移动通信运营商,这势必形成行政垄断。政府通

过行政许可将手机号码的法定使用权归于移动通信商,必然导致手

机号码价格的垄断。

“稀缺”二字,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含义:一个是稀有的,另一个

是紧缺的。在经济学里,稀缺被用来描述资源的有限可获得性,是

相对于人们无穷的欲望而言的。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但资源是有限

的,相对于欲望的无限性,资源的有限性引起了竞争与合作。手机

靓号的稀缺性是不言自明的,物以稀为贵,这自然也抬高了手机靓

号的租用费。

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针对手机租用费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

移动通信运营商任意抬高手机靓号的租用费。

三、手机靓号转让存在的问题

1、靓号价格畸高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会借助分销商,而分销商也是分

级的,运营商只与一级分销商打交道,并不直接对那些二级、三级

分销商以及零售商。手机靓号由一级分销商从运营商处统购的,然

后再层层分销,某些环节的分销商会将靓号单独抽出进行转卖,在

转卖的环节中各方不断加价,最终出现了要价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

元的天价号码。法律法规对此未加以规定,物价部门也无法监管。

2、运营商禁止转让

在靓号的转让方面,有些运营商明确规定不得私自转让,而有些

运营商允许转让,但要求双方同时到场,并在运营商自办营业厅办

理过户。这对于实名制靓号卖主不是问题,可非实名制卖主却是无

法转让。其实,运营商实行手机靓号不许过户政策的目的是遏制炒

号现象,然而这样却限制了有正常需求的消费者,有矫枉过正之嫌,

其实,运营商可以完善转让机制,以方便手机用户之间正常的号码

转让。

总之,手机靓号由于自身的稀缺性和唯一性,已经成为投机对象,

私下高价买卖、黑客盗号及手机靓号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有关

部门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在电信资源管理方面,我国有行政法规《电

信条例》,有部门规章《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但都未对手机

靓号作出规定。建议未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对此作

出规定,以便和《物权法》接轨,促进电信业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注 释】

[1] http:

///news/finance/consumption/2013-08-02/1033

2013年8月3日访问.

[2] http:///a/20120320/ 2013年8月

3日访问.

[3]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

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

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

功能.

[4]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gsm移动

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频段的gsm移动通信网络

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

[5]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cdma移动通信)

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频段上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

音和数据业务.

[6]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

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7] 2008年开始,国家取消信息产业部,将其职权划给工业和信

息化部.

[8] 国内六大运营商指的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

国网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

[9] 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

人.

[10] 有的移动通信商声称不收取月租费,可是要求每月最低消

费,实质还是收取月租费,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11] 行政垄断是指中国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企业与行政机构

以某种形式联合起来利用行政权力构筑政治壁垒而形成的一种排

他性控制.

【参考文献】

[1] 用户“五连号”被盗卖 起诉取回被驳.http:

///11/0906/05/ 2013年7月

4日访问.

[2] 河南南阳发生盗取特殊手机号码案.http:

///news/show/32 2013年7月5日访问.

[3] 手机号码用了7年突然被盗用.http:

///zhongshan/201007/12/73605_2

013年7月5日访问.

[4] 盗窃他人手机号码终审被判盗窃罪. http:

///lawyer__sun/blog/static/0944238

58255/2013年7月5日访问.

[5] 熊君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法制与社会,

2010-10-25.

【作者简介】

王冬梅,辽宁省锦州人,辽宁广播电视大学锦州分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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