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天玑920怎么样)
I刑事检察I责任编错宋汶沙THF l*RU(;l对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实践考察*钱地虎7文摘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能否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关键当前,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存在检察官对刑期计算、是否适用缓刑把握不够准痛等量刑建议能力
不足的问题,也存在法院对量刑建议审查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检察人员对法院不采纳情况监督意识
不强的问题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院审查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还需要从提高检察
官量刑建议能力'强化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监督着手,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检察监督抗诉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上正式
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
合理的tt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是推动犯罪嫌疑人白愿
认罪认罚的关键环节,但由于各种原因,法院不采纳检
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存在,需要引起重视
文章通过对浙江省Y市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建议T.作情
况进行考察研究,剖析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以及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加强对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量
刑建议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2019年适用认罪认罚1768人,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
纳3人,未采纳率为0.17%。2020年1-4月适用认罪
认罚905人,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2人,未采纳率
为0.22% (见下图)-♦一未采纳率Y市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未采纳率(二)未采纳的量刑建议包括幅度刑和确定刑
情况2018年1丨月以来,Y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共有7人,未
采纳率0_25%其中,201S年1丨-丨2月有2人,2〇19
年有3人,2020年1-4月有2人。通过分析上述案件,
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未采纳数总体占比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坫
刑建议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提出冇幅度的量刑
建议,在该制度试点阶段和全面实施的起始阶段多以
此类为主;二是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随着该项制
度的深人推进,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提出确定刑量刑述
议从法院未采纳的情况看,幅度刑、确定刑量刑建
议均有包括Y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幅度刑量刑违2018年丨丨-12月,Y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86
人,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2人.未采纳率为2.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检察官[325«)()]2021/05
H(司法实务)第9期(总第363期)刑事检察.*.任编it *-:■ i !i义未被法院采纳的冇3人.确定刑I+;:刑迮议未被法院
掘的准确性不够部分检察位对缓刑适用与否、适⑴
糸件的把握等也存tFJ1丨!解不够到位的问题如、市检
察院未被一审法院采纳认罪认罚刑违议的7人屮,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判处实刑的有2
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实刑,但一审法院判决适
缓刑的冇1人(二) 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不规范采纳的冇4人(三)未采纳的理由均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I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
案件,法院-般应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M刑
违议,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违
ff意愿认罪认罚,险察机关起诉指控的邪名1-j法院1K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M刑建议“明霞不当”,应告知检察机
又予以调整,再根据检察机关是否调整或调整后的怡
况,决定足斤采纳砧刑让议或依法作出判决“也就记
说,法院告知调整是作出判决的一项前置程序,应当遵
'、丫• ” 1从Y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来看,一审法院处理
的方式主要冇=种:(1 )
t接在判决书中记录对检察机
义M刑建议不予采纳.似未就不采纳原因作任何说明,
此类情形最多.共有5人,(2 )法官口头建议检察机关
调整M刑建i义.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记录说明,此类情形
有1人(3 )向检察机关发出书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咏|”,并在判决书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此类情形有
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
判等情形除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M刑建议明显不
或者被丹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不采纳
敁刑建议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姑
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主要为fit刑违议“明显不当”Y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未被法院采纳认罪认罚量刑
逮议的7人屮,一审法官的理由均为最刑建议“明is
+当"二、存在的问题(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的问题突出
检察官捉出tt刑达议质M + ,主要丧现为:-沾对适用何种刑罚把握的准确性不够适用何种刑罚
(含主刑、附加刑),是提出』丨:确fi刑建议的基础,实
践中部分检察官对刑期较短的羁押刑和单处附加刑的
适用,存在把握不够准确的问题Y市检察院未被一艰
法院采纳认罪认罚ift刑违议的7人屮,从行期徙刑改
为拘役、拘役改为中处罚金的各冇I人二是对刑期
it算把握的准确性不够在主刑方面,部分检察官对
I人实践屮对检察机又丨ft刑让议+予采纳的程序处竚
丨1,存在因法官而异的问题,部分法官违反法律规定,
手M序丨:随意处置的问题还一定枵度存在(三) 检察官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监督意识不强“
rf]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均会认可检察院与被人达成的M刑建议,或者建议检察院调幣M刑逮议爪
新达成具结P予以认I |丨如法院判决+卜彳意M刑建丨义,
并超过M刑违议的范闹判处刑罚,被告人不服可提起I.诉.检察院认为不提起抗诉,最终确定确保lit
!it刑准确性的把握不够到位.导致提出的M刑建议被
法宫认为偏rt或偏低.ifiM〈被法院采纳V市检察院米
被采纳的量刑建议中,法院认为ft刑偏轻,增加刑期
的有3人.认为M刑偏®,降低刑期的冇2人此外,
刑协商结果得到有效保障:” 2从当前基层实践来看,
部分检察官对法院不采纳量刑违议的情况,存在监料
总沢不强的N题主要体现/K两力i而:一是抗诉监料
山比较低如)市检察院未被一Tff法院采纳认罪认?;]
W刑建议的7人中,检察官提出抗诉意见的仅有2人,部分检察官侧重于对主刑提出明确的S刑建议,有的
虽然提出了并处罚金等附加刑的tt刑建议,但在罚金
W体数额等方面未予以明确 •:是对是否适用缓刑把:I ;杨宇冠、王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期
「2 |叶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程序展开《法治研究2丨丨1«年第1期2021/0511
I
L].f. '■ ■:'第9明I总第363期1I刑事检察I责任编辑:宋汶沙THE CHINKSK PKOCl M ATORS中舄移寮甞
33占比28.6%。二是程序性监督缺位。如前所述,告知
检察机关调整检察建议,应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一
项前置性程序义务,而在Y市检察院未被一审法院采
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7人中,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
直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不在判决书中作
任何记录和说明共有5人,占比高达71.4%,而在检察
机关对相应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中,却无对法院程序
缺位问题的监督意见。三、原因分析(一)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存在能力上的短板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院告知义务的程序性
规定缺失。上述规定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调整权,但对于法院如何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
作出判决时说明不采纳理由等程序性规定缺失,导致
实践中法院出现书面告知、口头告知、直接作出判决
等处置不一情形的问题。二是“明显不当”的实体审
查标准缺失。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明显不当”尚无明
确的法律规定,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
同时,审查标准的缺失,也极易导致适用标准因人而
异、难以统一,甚至还会引发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质
疑。加上部分法官不能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片面认为“量刑权是法院独享的一种权力,不受检察
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 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检察工作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定罪,对量刑、缓刑适用等关注不够。“且与法官相
比,量刑毕竟不是检察官的‘主业’,要求检察官提出
明确的量刑建议对检察官来说本身就是挑战。3从4
客观依据来讲,最高人民法院仅就23种罪名提出了量
刑指导意见,对其余的罪名没有具体的量刑规范化标
准,缺乏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因此对于一些法定刑
的幅度本身较大的罪名,即便不考虑从宽问题,也很
难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引标准的缺失和泛化,
使检察官在确定基准刑和从宽幅度时较为困难。此外,
如何确保从宽幅度保持在既不过于宽松也不至于太窄
的合理范围内,实现不放纵犯罪和促使犯罪嫌疑人自
愿认罪认罚的平衡效果,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执法办
案水平来说,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还存在
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对从宽幅度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也
进一步加剧了检察官准确量刑的难度。(二) 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制度规定不完善建议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侵蚀。如在施某某等人污染环
境一案中,检察机关在梳理本地以往判例基础上,参
照同类情况未适用认罪认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8个月至9个月,结合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遂
作出有期徒刑7个月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官却认为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机关修改,在检察机关
未修改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9个
月的判决,Y市检察院最终对该案提起抗诉。(三)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监督不到位第一是检察官监督理念滞后。受传统监督观念影
响,检察官在量刑上的监督重点还是以量刑畸轻畸重
为主,对于法官调整刑期幅度不大的情况缺乏监督意
识。如Y市检察院未被一审法院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
议且未提出抗诉监督的共有5人,经办检察官在裁判
结果审查时均提出了法院裁判未出现畸轻畸重问题、
同意法院判决等意见。第二是程序性监督被忽视。实
践中,检察官一般较为重视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
况,而对法院履行调整量刑建议的告知义务等程序性
问题关注不够如Y市检察院未被一审法院采纳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对于检察机关
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
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则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判
决。但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标准有待完[3]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课题组:《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观察》,《国家检察官学院
学报》201S年第6期。[4] 李和仁:《量刑建议:摸索中的理论与实践一量刑建议制度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2021/05
H(司法实务)第9期(总第363期)34THK CHINF-SF. PROCl RATORS刑事检察责任编a. *a沙I认罚M刑建议的案件中,只有一名检察官在裁判结果
审查时对法院告知的程序问题进行了审查说明。第三
是监督手段单一。检察机关对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量
刑建议的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抗诉,手段较为单一,
且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易引发法官的抵触心理:四、完善建议(一)
着力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首先,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锻炼。要正视检察官自
身存在的经验不足、能力短板等问题,通过有针对性
的岗位练兵、类案分析研判、检法交流互动、专题研
修等途径,加强对检察官开展量刑建议T.作的专项培
训和业务锻炼。其次,要明确量刑指导标准。联合法
院开展类案判例梳理和调查分析,制定量刑指导标准,
对类案基准刑、量刑从轻情节和从宽幅度等予以规范,
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特别是要统一对常见
罪名的量刑认识,推动检察官与法官在量刑幅度与价
值判断、思维方式上趋于一致,尽量减少分歧。同时,
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类案的量刑指导。再
次,要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化、规范化水平。随着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人落实,以确定刑为主导,以幅
度刑为补充的量刑建议模式将成为常态。对于犯罪嫌
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提明确具体的量刑
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是否使用缓刑以及相对准
确的刑期。:5]为此,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
面掌握有关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还要积极听取犯
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在
法定刑内实现量刑合理性的最优效果。(二) 细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院审查的制度规定看,这一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
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现阶段,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
事抗诉工作指引》的规定,重点审查超出法定刑幅度fi
刑而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
量刑明显不当、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共同
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罪刑不一致和量刑不均衡、适用主
刑刑种、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错误等情形。此
外,还要进一步健全社会调查制度,为管制、缓刑等非
羁押刑罚的正确适用提供支撑。(三)强化对不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检察监督其一是转变更新监督理念。检察官要充分认识到,
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的关键,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
对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制约的特殊要求,
检察机关必须破除以“量刑畸轻畸重”为抗诉监督主
要标准的监督思维,要加强对法院履行告知变更量刑
建议义务说理等程序性监督和对法官认为“明显不当”
理由的实体审查监督。其二是要丰富监督手段。改变
以抗诉为唯一手段的监督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口头建
议纠正、书面建议纠正、纠正违法和抗诉等监督手段,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实体审查监督
和程序性监督。对不属于“明显不当”拒不采纳检察
机关量刑建议和重大程序违法的,通过刚性较强的抗
诉进行监督;对法官程序性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口头建议纠正、书面建议纠正、
纠正违法等相对柔性的手段进行监督。其三是加强对
量刑方面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法官对“明显不当”
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受任何限制、不受监督。从立法的初衷来看,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活动与普通刑事犯罪的量刑活
动一样,都需要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量刑自由裁量
权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因此,应注重加强对量刑建议
不被采纳的原因分析,予以有针对性地调整,同时强
化对法庭审判活动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法院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义
务、形式和相关程序予以明确,确保告知前置程序落实
到位。同时,对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和不采纳量
刑建议的,还要明确法官在告知函和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明显不当”的范围。从长远[5]参见曹东:《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2021/05
H(司法实务)第9期(总第3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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