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

学术行为,及时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

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

队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树立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

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

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我校学习和

进修的人员,理工大学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

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著作权法》、

《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

政策规定,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

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申报项目

(一)申报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

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

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

瞒报等行为。

(二)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

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

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学术引文

(一)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

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

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

题;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

实质部分。

第六条学术成果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

外国语言文字。

(三)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

重复。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

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

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

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

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

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

应负主要责任。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

出处或说明情况。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一般不得向

媒体披露。

(七)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

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八)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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