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_百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_百


2024年4月11日发(作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公布日期】2017.08.15

• 【字 号】豫环文[2017]252号

• 【施行日期】2017.08.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7]2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

现将我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

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其他地市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

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争取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核发工作。其他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环保部有关进度安排推进。

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发权限

省环保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

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

区内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

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

(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

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

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四、有关要求

1. 做好实施准备。各地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需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数量,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

实施计划。在环保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联系方

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各地务于8月21日前将本辖区需核发排污

证的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2)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2. 组织开展培训。省环保厅已将环保部制发的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

发培训视频发各地学习,并将根据我省情况安排进一步培训。各地环保局也要不等

不靠、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使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全面掌握

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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