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发(作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公布日期】2017.08.15
• 【字 号】豫环文[2017]252号
• 【施行日期】2017.08.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7]2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
现将我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
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其他地市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
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争取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核发工作。其他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环保部有关进度安排推进。
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发权限
省环保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
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
区内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
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
(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
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
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四、有关要求
1. 做好实施准备。各地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需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数量,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
实施计划。在环保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联系方
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各地务于8月21日前将本辖区需核发排污
证的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2)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2. 组织开展培训。省环保厅已将环保部制发的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
发培训视频发各地学习,并将根据我省情况安排进一步培训。各地环保局也要不等
不靠、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使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全面掌握
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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