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5日发(作者:)
第34卷第1期
2021
年
2
月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i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c
and
Technology(
Sociai
Sciencc
Edition)Voi.
34
No.
1Feb?2021DOI
编码:10.19847//
ISSN1008
-2646.2021.01.003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国际造法:
历史进程、核心内容及应对策略王晨曦(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南京210094)摘要: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引发了美国对于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
跨境效应的关切%美国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国际造法进程,试图为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
竞争行为设立新规则。本文通过梳理美国在区域及多边层面的立法行为,发现美国在各个国
际平台推广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相互印证了美国一贯的立场和利益,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框定
了国有企业在补贴、商业化运营、透明度等方面的义务。在美国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并进
行打压的态势下,中国应做好在国际层面进行规则谈判博弈和在国内层面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的两手应对准备。关键词:国有企业;国际造法;补贴;商业化运营;透明度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2646(2021)01
-0022
-072018年爆发的中美贸易冲突凸显了近年来
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拟定草案、提出、谈判、修改、签
中美实力对比的变化以及中美对于发展模式的分
署、通过的过程。由于发达国家具有广泛的国际影
响力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往往在国际造法过程中处
歧。美国长期以来不认可中国以公有经济为主导
的发展模式,并在各个国际平台推进其为国有企
业设计的新型国际规则以遏制中国国有企业在国
际市场上的竞争。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0)、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跨太平洋伙伴关
于绝对主导地位[1]。在此轮全球性的国有企业国
际造法过程中,美国凭借经济影响力以及长袖善舞
的规则制定能力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2020年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上榜数量
达到124家,首次超过美国。124家中国企业中,
系协议》(TPP)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USMCA)等国际平台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包括
提出改革建议、起草规则文本、主导谈判过程和影
国有企业上榜总数为92家。在中国国有企业不
断发展壮大以及中美贸易冲突常态化的背景下,
可以合理预见,在未来的中美大国博弈中,美国对
于制定新规则遏制中国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
本立场只会更加强化。本文拟从中美关于国有企响国际舆论等。美国近年来在区域和多边层面积
极推进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的行为可视为一种国
际造法行为。国际造法过程是每一个具体规则由
收稿日期:2020
-11
-20作者简介:王晨曦(1980—),女,安徽定远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WT0争端解决、中美贸易
关系。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央地关系中的法律及政治范式*(
3)、南京理工大学校内
科研启动项目“
WTO争端解决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本文引文格式:王晨曦.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国际造法:历史进程、核心内容及应对策略[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21(1):22
-28.—22
—
业之争的背景入手,通过考察美国主导的国有企
业国际造法进程和核心内容,梳理一幅较为全面
在传统上被归于竞争法调节。自1994年《北美自
由贸易协定》(NAFAT)开始,美国签订的自由贸
的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进化图景,以期为中国的
易协定均在竞争章节中对国有企业做出规定(
NAFTA中的国有企业条款较为简单,只是原则性
战略应对提供一定的思路。一、中美国有企业之争的背景介绍美国对于中国国有企业议题的关注由来已
地规定了国家享有维持和建立国有企业的权利。
美国在NAFTA之后的区域贸易协定进一步积累
了
业的
法
,
制
的
业
久。2011年中美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指出中国
国有企业及国家控制企业的规模占中国GDP比
国际规则打下基础。例如在2003年《美国新加坡
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发展了国有企业的定义
重已达到40%
,美国副国务卿霍马茨提出,要从
双边、诸边以及多边层面推进对贸易和投资领域
规则,规定国有企业的认定需要新加坡政府对企
业施加了“有效影响”,其中“有效影响”是指政府
业规则的制
,
制
业的争优势。2013年美国国会研究处将中国“国家资
本主义”问题设定为首要关注对象,而大型国有
企业被认为是“国家资本主义”最主要的政策工
具[2]。在2018年爆发的中美贸易冲突中,美国贸
易代表莱特希泽指责中国国有企业并非纯粹的商
业实体,是导致不公平贸易以及美国对华实施惩
罚性关税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案件中,中国国
有企业也日益成为焦点。在美国国内层面,美国
频繁的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据统计,2012—
2018年美国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共作出反补贴
决定52项,这些反补贴措施和决定大量涉及了国
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的身份问题[3]。在WTO
层面,中美围绕国有企业发生的争议也主要与补
贴有关。中美国有企业补贴争议的代表性案件是
DS379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该案中,中国对
美
补贴调查中
中
业
补贴提供者的做法诉至WTOo美国在DS379案败诉
之后继续在反补贴调查中认定中国国有企业为补
贴提供者,再次引发了
2012年的DS437中国诉美
国反补贴措施案。中美关于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
供者身份的问题虽然在WTO已经有过两轮较量,
分歧却并没有终止。如下文将述,美国为了推翻
不利裁决,进行了一系列的造法活动以实现其与
中国相对立的主弓(二、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国际
造法的历史进程1.1994—2008年:美国在NAFTA等早期区
域贸易协定中为制定国有企业国际新规打下基础美
自
业
发
,
业
拥有50%以上的投票权或基本可以决定董事会
成员或企业经营方向。此种定义为美国在TPP
中的国有企业定义做了先驱性的探索。又如,在
2004年《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鉴
于澳大利亚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的竞争中立制度
经验,要求澳大利亚做出单方面的竞争中立承诺(
随着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经验为OECD所广泛推,
美
步
中
规则
TPP区域贸易协定。2.2009—2018
年:
美
通
TPP
USMCA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形成国有企业国际新规的示范
规2009
年
始,
美
始
导推代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TPP谈判。与美国早
期的自
由
协
业 节同,TPP将国有企业单独设为一章。在TPP国有
企业条款谈判过程中,美国不光起草国有企业议
题的谈判文本,而且给其他谈判方施加压力,要求
他们加入谈判⑷。虽然中国并不是TPP的谈判
方和缔约方,但美国在拟定TPP国有企业规则时
存在为中国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设想[5](如时
任总统奥巴马2014年宣称TPP的附加作用是在
亚太地区建立高标准以迫使中国接受此种高标
准。特朗普接班奥巴马上任总统之后,以美国在
TPP中让步太多为由宣布退出TPP,转而与加拿
大和墨西哥进行贸易谈判,并签订了
USMCA取
代三国间原有的NAFTA,力图在北美地区推行最
大化美国利益的贸易规则。USMCA继承了
TPP
关于国有企业的条款,但在细节规定上更进一步
强化了对于国有企业的管制。TPP和USMCA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在形式
上开创了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将国有企业单独列为—
23
—
一章的先例,在内容上吸收了
WTO补贴规则和
OECD对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定,标志着美
际软法效用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在2013
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贸易影响及政策启示》中,
OECD引用美国败诉的DS379案并指出现有
国对于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的构想成熟化。随着区
域贸易谈判在全球的不断扩散,TPP和USMCA中
WTO
规则
规制 业
际
场
的关于国有企业的示范性规定很有可能被复制到更
竞争行为,开始将对国有企业的管制视角转向了
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在《2017年OECD商业和金
多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中,在诸边和区域层面形成
普适性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则,从而对中国形成更
大的压力。如TPP虽然由于美国的退出而失败,
融展望》中,OECD特别关注中国僵尸国有企业及
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明确指出要通过修改补贴
亚太地区十一个国家于2017年在TPP条款基础
上达成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规则来规制国有企业。在OECD对国有企业的关
注视角从国内转变到国际并主张改革现有多边补
(CPTPP),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原有的TPP国有企
贴规则的背后,美国作为OECD的主要成员国对
业条款。近年来中国掀起了是否加入CPTPP的
讨论,如果选择加入,中国将直面美国在TPP中
设计的国有企业条款(3.2017年至今:美国在WTO及OECD进一
步推进与国有企业有关的多边补贴规则改革美国在区域层面制定国有企业规则示范性规
定的同时,也开始在多边层面推进与国有企业有
关的补贴规则改革。自2017年12月起,美国联
合欧盟和日本七次提出改革WTO的倡议,要求结
合国有企业议题修改现有的工业补贴规则。2020
年1月14日,美欧日提出了较为成型的补贴规则
改革建议,主张从增加禁止性补贴、加强补贴举证
责任和通报制度等方面强化与国有企业密切相关
的WTO补贴纪律。在此建议中,美欧日指责
WT0上诉机构在过往补贴案件中的解释不当损
害了
WTO补贴规则的有效性,反映了美国对其在
DS379案中败诉的不满。2020年1月美欧日补贴
规则改革建议标志着在战略层面,美国已经立下
了全面改革WTO补贴规则的目标。但要在WTO
全面推进大幅度的补贴规则改革并非易事,美国
因此在战术上决定首先推进较为容易的程序性改
革。2020年10月26日,美国单独向WTO提交
了一份补贴规则改革建议,要求强化补贴的通报
制度以提高补贴透明度,表明了其从程序性规则
开始逐步推进WTO补贴规则改革的意图。推
WTO
补贴规则
,
美
已
对另一国际组织OECD施加影响促使其关注国有企
业补贴规则。OECD对于国有企业的关注视角本
为国内市场竞争,其具有代表性的成就是国有企
业竞争中立制度。竞争中立制度为澳大利亚首
创,OECD在吸收澳大利亚经验的基础上调研其
他国家的实践经验,于2012年形成了一套具有国
—24
—于OECD的影响不言而喻。三、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
国际造法的核心内容1•坚持采纳“政府控制说”宽泛的定义国有
业美国对于国有企业的宽泛定义可追溯至中美
围绕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之争的DS379案
和DS437案。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国
国有企业是否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CM协定)第1条规定的补贴提供者一“公共
机构”。美国在“政府控制说”基础上主张基于政
府
制
业的事实
中
业定为“公共机构”,从而便利其在反补贴调查中认
定中国国有企业为补贴提供者。上诉机构在
DS379案中否定了美国的“政府控制说”,采纳了
“政府权力说”,将“公共机构”解释为被赋予了某
种政府责任,或行使某种政府权力、以履行政府职
能的实体。在DS437案中,专家组再次否定了美
国以“政府控制说”认定中国国有企业的主张。然美
DS379
DS437
中两,
但其
WTO 实
其“政府控制说”的实践,依旧在反补贴调查中将中
国国有企业认定为补贴提供者。不仅如此,美国
还寻求修改现有国际规则以实现美国的国内纪
律。在美国主导起草文本的TPP和USMCA中,
国有企业的定义采用了“政府控制说”,即国有企
业的判定标准为是否为政府所有或控制。TPP规
定只要政府直接拥有50%以上股权、或者行使
50%以上投票权、或者掌握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
力,即可被认定为国有企业。USMCA则进一步规
政府
接
50%
业。与TPP和USMCA相一致,2020年美欧日
WTO改革方案主张在解释WTO补贴规则时,确
关的禁止性补贴。USMCA
规
政府、
业对其定某一实体是否构成“公共机构”(即补贴提供
者)时不必认定其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
这实质上也是摒弃上诉机构主张的“政府权力
他无资信保障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禁止对无可靠重组计划的破产国有企业提供非商
业援助,禁止对国有企业的未偿债务转化为权益。
与USMCA相类似,2020年美欧日WTO改革建议
说”转而采纳美国主张的国有企业宽泛定义标
准一“政府控制说”。2.
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补贴规则(非商业援
也提出将以下措施列为禁止性补贴措施:无限担
保;在无可靠重组计划的情况下,对资不抵债或濒
临破产的企业进行的补贴;对产能过剩的部门或
助)美国早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未专门针对
行业中无法从独立商业来源获得长期融资或投资
国有企业设立补贴规则。WTO虽然有补贴规则,
但广泛适用于各种组织形态,并未专门针对国有
企业。美国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补贴规则很大程
度上可视为其对于过往中美补贴纠纷案件的经验
总结,反映了其利用新设国际规则更进一步便利
其对中国发起反补贴措施的意图。在TPP和USMCA中,美国参照WTO框架下
的补贴纪律为国有企业专门制定了补贴规则,但
并未采用补贴这一说法,而是将其命名为非商业
助,
政府对
业的
政
助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财政援助,包括赠款、债务
减免、优惠贷款等。在认定非商业援助方面,TPP
和USMCA移植了
WTO框架下的SCM协定第5
条(补贴的不利影响)和第15条(补贴造成的产
业损害)规定,要求不得对他国造成不利影响或
产业损害(这种细节化、技术化的规定使得对于
国有企业违反规则的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6],结
合美国基于“政府控制说”对于国有企业的宽泛
认定标准,为美国针对国有企业发起反补贴调查
提供了规则上的便利。3.
针对
业的
补贴规业设
补贴规则(
非 业援助)的基础之上,美国还额外设计了一系列的
禁止性补贴。美国设计此类禁止性补贴规定的动
机来自于其近年来对于中国国有企业产能过剩以
及僵尸国有企业淘汰难等问题的不满。例如,
2016年,美国声明如果中国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削
减钢铁等产业过剩产能和产量,将寻求贸易手段
解决(2017—2019年全球连续三次召开钢铁产
能过剩全球论坛部长级会议,寻求解决以中国为
首的钢铁业强国的去产能问题。在此背景下,美
2018
年
订的
USMCA
2020
年提
的WTO
议中
提
设与
业的企业进行的补贴;特定的直接债务免除。USMCA
的
非
业
助补贴与美
WTO
议
的
补贴规
,反映了美国要求中国清理对产能过剩及僵尸国有
企业的保护性补贴的意图。4.强化国有企业按照商业考量运营的义务关于国有企业需按照商业考量经营的义务,
WTO中已有涉及,但仅是作为非歧视待遇义务的
辅助性义务规定。WTO框架下的关贸总协定
(GATT)第17条规定了国营贸易企业在国际贸易
中应遵循非歧视待遇原则,并在遵循非歧视原则
时依照商业考量进行经营。WTO现有案例表明
其倾向于认定商业考量仅是判定非歧视待遇的辅
助判定要素,并不是对国有企业施加的独立法律
义务[7](美国在TPP和USMCA中设立的国有企业国
际新规则拔高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商业考量义务
的地位,将商业考量作为与非歧视待遇并列的独
立性义务加以规定[8](
TPP和USMCA将管制范
围主要限制在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求此类国有企
业在遵循非歧视原则时依照商业考量,如价格、质
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等进行
经营。T
USMCA
对
业
业
量
务的
强化,也体现了对OECD竞争中立制度的吸收。
TPP和USMCA的商业考量义务适用于从事商业
活动的国有企业,这实际上将公益类国有企业排
除在规制范围之外这与OECD竞争中立规则
要求将国有企业的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分开,
对服务于公共事业的国有企业分别管理的精神
一致。美国在过往的实践中尚未就商业考量问题对
中国国有企业展开调查或采取制约措施,TPP和—
25
—
USMCA中新设的商业考量义务将为未来的此类
际平台拟定的国有企业规则互相印证了美国一以
实践提供规则上的支持。5.加重国有企业补贴的通报和举证义务贯之的立场和利益,其在总结与中国国有企业之
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用细节化、技术化的规则寻
求全面规制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行
与WTO框架下SCM协定中的补贴通报义务
类似,TPP和USMCA的国有企业章节也规定了通
为。在实体规则上,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规则通
报义务,不仅要求公开股份和投票权比例等国有
企业自身的信息,还要求公开国有企业获得或提
供的非商业援助信息,包括非商业援助的形式和
金额以及提供和获得非商业援助的主体名称等。
TPP仅要求披露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非商业援助
过“政府控制论”这一概括定性将大量的商业类
国有企业纳入其管制范围,对国有企业接受及给
予补贴都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限制规定,并专门
针对与 业
的
业补贴
能过剩补贴加强了管制。此外,还对国有企业提出
信息,而USMCA进一步将披露范围扩展至所有
了完全以商业考量经营并遵循非歧视待遇的义
非商业援助信息。2020年美欧日WTO改革建议则要求建立补
贴的反通报机制,指出不进行通报的补贴方若被
其他WTO成员反通报,则其补贴即被默认为禁止
性补贴。这一改革建议的相关背景是美国长期以
来对于中国补贴欠缺透明度的指责。例如,2011
年和2012年,美国在WTO指责中国有约200项
和110项补贴未予以通报。美国还抱怨在反补贴
调查中常常无法得知中国政府是否干预了国有企
业的经营[10](在与国有企业有关的补贴举证义务方面,
2020年美欧日WTO改革建议,对于在缺乏私营
经济参与的情况下造成大量产能的有损害影响的
补贴,应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即补贴成员
需证明所涉补贴不存在对贸易或产能的严重负面
影响,而且补贴具有充分透明度。此义务与上述
新增针对国有企业的禁止性补贴相似,反映了美
国对于中国国有企业产能过剩等问题的不满及解
决路径。,美
对
业自
信息及
补贴
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明确的高标准要求,其主张的
补贴反通报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程序性规则加强
了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四、对美国国有企业国际造法的
中国应对策略从中美围绕国有企业之争的历史背景,以及
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轨迹和立法内容来看,
美国十多年来谋划的国有企业国际造法针对的主
要是中国国有企业,其寻求从补贴规则、商业化运
营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全方位加重中国国有企业所
需承担的国际义务。美国在区域、多边等各个国—26
—务。在程序规则上,美国强化了与国有企业相关
的补贴的通报和举证义务。从实际效果来看,美
国的国有企业国际造法行为将会更加便利美国对
中国国有企业采取制约措施,包括对国有企业发
起反补贴调查,限制国有企业可接受补贴的范围、
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化运营的监督、迫使国有企
业披露自身及相关补贴的信息等。总体而言,美
国现在主导的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将使中国国有
企业面临更加严苛的国际环境,对中国政府厘清
政商关系、规范化国有企业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1•中国在国际层面的应对策略目前,美国在全球范围内铺设的国有企业国
际
规则
形
对中
具
的
际法规则。一方面,美国的WTO改革建议要成为正式的
WTO文本还要在WTO内经过多方谈判磋商。另
一方面,美国已退出TPP
,
TPP的继承者CPTPP和
USMCA包含了与TPP基本相同的国有企业条款(
由于中国不是CPTPP和USMCA成员方,因而暂
时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但美国很有可能在双边
谈判中对中
施
重
,
其
的
业
际规则强加给中国。此外,中国如果谋求加入
CPTP
P
,实际上也必须面对美国拟定的国有企业
规则[11](从美国在多个国际平台已经铺设的国际规则
网络来看,美国目前处于较为有利的进攻地位。
美国在对补贴规则和竞争中立规则的娴熟理解和
运用基础上,已经设计了一套较为成型的国有企
业规则。其凭借WTO盟友的支持和区域贸易伙
的
同,
边及区
层面
展了
业规则的接受度。与中国国情相类似,国有企业在
国民经济中占比较高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越南、
已通
C
T
接
了美
制
的
业规则,因此,中国要联合此类国家修改既定规
则,从根本上扭转美国的进攻态势面临一定的困
难。在当前不利的国际形势下,中国抵制美国在
全球广泛铺开的国有企业国际新规的战略空间并
品进行反销反补贴调查和加征关税等。关于透
明度问题,美国在WTO也已经多次对中国的补贴
信息进行反通报。因此当下美国的国有企业国际
造法虽然寻求全面框制中国,但这并不是一套全
不广阔,但仍有些可选择的路径。在区域层面,中
国可以在与已接受美式国有企业国际新规的贸易
新的规则,很大程度上是为其过往的实践进一步
寻求法律上的后盾。由于美国在全球铺设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的过
程也是中美国有企业之争日益激化的过程,中国
已经在过往的中美交锋中了解到美国的立场和策
伙伴谈判时,附加不适用于协定的例外清单,列出
需要保护的中国产业,并设置保护期条款为相关
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进提供时间保证。此外,
中国还可以考虑在与受美国影响较小的“一带一
略并相应地启动了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在国有企
业的身份认定方面,中国近年来进行混合所有制
路”国家签订或升级区域贸易协定时,设计并纳
入反映中国利益的国有企业条款。在条款设
计方面,可以纳入强化商业考量义务等较为中
性的义务,摒弃宽泛的国有企业定义等美式规
则中明显对中国不利的内容(通过与此类贸
谈判中
业
际
规则,
外形成与美式国有企业规则抗衡之势(欧盟目
前已经在多个区域贸易协定中形成了与美国
抗衡的欧式国有企业规则模板,中国可以对欧
盟的经验加以借鉴(在多边层面,中国应联合其他立场相似的盟
友制衡美欧日的WTO补贴改革建议,削弱美欧日
改革方案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明显针对性。此外,
OECD也是中美围绕国有企业议题展开博弈的一
大国际平台,中国可以考虑多参与OECD关于国
有企业规则的软法制定工作,发出反映中国利益
的声音,扭转美国在国有企业议题上对OECD影
响过重的局面。2.
中
内层面的应对
略虽然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国际造法将会对中
国国有企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但也不宜进行
过度的解读。因为美国目前主张的规则在一定程
度上是美国寻求对其过往实践的法律上的嗣后认
可,中国近年来已经在承受美国这种实践带来的
不利影响。比如在国有企业定义方面,美国一贯
采纳“政府控制论”宽泛的将国有企业定义为作
为补贴提供者的“公共机构”,便利其对中国采取
反补贴措施。美国在TPP和USMCA中为国有企
业设计的非商业援助规则即补贴规则,也是美国
在对中国的大量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已经娴熟运用
的规则。在与产能过剩问题有关的禁止性补贴方
面,美国对于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早已开展多维
度的贸易打击,包括对钢铁等产能过剩的出口产
企业改革,推行股权多元化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
股国有企业。这个改革方向有助于跨越美国关于
国有企业50%以上政府控股的界定。在规范化
国有企业的补贴方面,中国高层领导提出要将削
规
业补贴作
近期
业
的目标之一。在与扭曲产能及僵尸企业有关的补贴
规则方面,中国自2018年起开始加强对于处置僵
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国有企
业的商业考量经营义务方面,中国目前正在进行
的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为强化
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商业考量经营义务打下基础。
此外,近年来中国高层也屡屡表态表示可以考虑
以竞争中立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在透明度方面,
中国已经启动对于中央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工
作,并设立了到2020年基本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
开制度的目标。从整体上看,中国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
与美 导的
业
际造法的发展方向同的,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中国在未来稳步推
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可进一步考虑与当前
的美式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的磨合,以减轻新规
对中国造成的可能压力。在所有制改革方面应进
一步降低政府持股比例,尽量使其不符合美国框
定的50%以上政府控股门槛。在补贴方面,应尽
力削减和规范除了对于国家产业发展及产业升级
有关键作用的补贴。在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方
面,中国应继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并强
化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营,在时机成熟时
考虑采取OECD在全球推广的竞争中立制度。此
外,中国还应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和做好去产能企
业债务处置工作,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及相关
补贴的信息披露工作。—27
—
五、结语近十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崛起以及
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也寻求在全球范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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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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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铺设新的国有企业规则以遏制中国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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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7.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美国在此轮国有企业国际
造法过程中辗转于各个国际平台,包括多边层面
的WTO和OECD以及区域层面的TPP和
USMCA,推广反映其立场和利益的国有企业规
[3]
孙妍.论国有企业在中美贸易中的身份困境与纾解
之道+
J].中国流通经济,2019(9)
:54.[4]
Julien
S.
Fleury,
Jean
M.
Marcoue.
The
US
Shaping
of
State
-
Owned
Enterprise
Disciplines
in
the
Trans -
Pacific
Partnership
+
J
].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则。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新规从实体上和程序上
框定了国有企业在补贴、商业化运营、透明度等方
nomic
Law,
2016(
19)
:
445.面的繁重义务,以寻求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国际化
发展形成钳制之势。[5]
白明,史晓丽•论竞争中立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
际
,2015(3):22.近年来中美关系持续恶化,美国对中国的态
度愈发强硬并采取了包括科技脱钩、次级制裁等
在内的全方位打击措施以遏制中国这个战略竞争
对手的崛起。美国并不会因为在遏制中国方面有
[6]
唐宜红,姚曦•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TPP
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与启示[J].学术前沿,
2015(12):61.[7]
王秋雯.国有企业规则在区域贸易谈判平台中的新
发展与中
对
[J].
际
,2018(6):61.[8]
韩立余.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J].中了新的工作“抓手”而对横亘于中美之间数十年
的国有企业议题有所松懈。随着中国国有企业的
进一步发展壮大,美国对于中国公有经济为主导
的发展模式的警戒以及制约将是难以改变的长期
法学,2019(6):161.[9]
李思奇,金铭.美式国有企业规则分析及启示——
以
NAFTA、TPP、USMCA
为例[J].国际贸易,2019
事实。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要做好在国际层面
直面美式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进行谈判博弈的准
(8):88.[10]
Minwoo
Kim.
Regulating
tOe
Visible
Hands:
Development
of
Rules
on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in
Trade
备,另一方面也要在国内层面稳步推进国有企业
改革以冲抵美式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的负面影
响,中国还应结合当下对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
Agreements
+
J
].
Harve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17(58):
225.[11]
苏庆义.中国是否应该加入CPTPP?
+
J].国际经济开放步伐,通过改革和开放共同促进国有企业在
论,2019(4):107.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责任编辑、校对:臧莉娟)The
International
Law
-
making
Confining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Dominate#
by
the
Unite#
States:
Historical
Procese,
Corr
conteree
and
Policy
Suggestione
WANGCheneo(School
c/
Intellectual
Pypeea,
Nanjing
Unhersith
//
Sciencc
and
TecOnology,
Nanjing,
Jiangsu,
210094)
Abstrad:
:In
recent
years,
China'
s
increasingla
developing
and
expanding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have
aroused
concer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bout
their
cross
-
border eSects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The
United
States
actively
pushes
international
law
- making
processes
to
set
up
new
rules
confining
the
competition
of China'
s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his
paper
explores
rules
- making
activ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targeted
at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at
regional
and
multilateral
levels.
Indisputably,
the
rules,
introduc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n
rarious international
platforms
confining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correspond
with
each
other
and
reflect
its
consistent
viewpoints
and
interests.
They
impose
substantial
and
procedural
obliaations
on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in
terms
of
subsidies,
commercial
operation,
transparency,
and
so
on.
Being
reaarded
as
a
strateaic
competitor
by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should
prepare
for two
eventualities
in
response,
namely,
international
rule
neaotiations
and
national
reforms
on
state
-
owned
wo)t: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
international
law
- making
;
subsidy
;
commercial
operation
;
transparency—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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