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2024年2月10日发(作者:)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步:批准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商务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等)。

营业执照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6、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9、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

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0、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刻制公章

审批机关:公安局

申请刻制印章须填写《印章定制单》并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函(规格为A4纸,须打印,注明单位名称、需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法人代表签字);经办人持有法人代表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企业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代码管理中心

1.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外企还需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本单位公章;

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4. 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

税务登记

审批机关:税务局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8.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币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

审批机关:外汇管理局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

6、合资合同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财政登记

审批机关:财政局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7、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或预留印鉴卡。

另:企业填写的财政登记卡须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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