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发(作者:)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渝中区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7.05.05
• 【字 号】渝中人社〔2017〕48号
• 【施行日期】2017.05.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中人社〔2017〕48号
各街道办事处、承贷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经研究,现将《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17年5月5日
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0号)和《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情况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即《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及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其中,市内务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外务工返回市内均可视为返乡;
8.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在重庆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登记自主创业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以上所列人员(除第5条外),均应为渝中区户籍人员或在渝中区创业的重庆市户籍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指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含政策性组合贷款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地在我区的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我区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3.企业应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借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或创办的个体工商组织、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无商业贷款承诺书(附件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附件3);
2.贷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贷款申请人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4.抵(质)押物证件复印件、担保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还应提交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
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个人)(附件4)。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无拖欠员工工资承诺书(附件5)、抵(质)押物证件复印件、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
4.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附件6)、企业上一月的全体职工工资单、符合贷款条件员工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小微企业)(附件7)。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一)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个体经营户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1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确定,每人15万元,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多次贷款。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一)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1.法人为个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2.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承贷金融机构对个人保证担保额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由担保人本人签字。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3.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的房屋(重庆市范围内,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微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70%,质押物价值的90%。
4.具体情况以承贷金融机构规定为准。
5.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渝财社〔2015〕199号)和《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相关规定办理。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上浮利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对逾期期限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贴息额度超过《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足。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出据其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贴息。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区财政部门审
核;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八、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二)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
(三)承贷金融机构接到贷款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借款人按照承贷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九、创业担保贷款的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区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
3.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区财政局
1.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2.负责牵头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3.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市级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4.配合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资料。
(三)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1.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的审核、管理,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2.负责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人贴息金额报表,督促贷款机构按季度向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贴息。
3.提出落实、修改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意见,协助承办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4.按时按规定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报表,整理归档管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资料。
(四)承贷金融机构
1.负责审核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报送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料,对借款人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2.按季度报送借款人贴息清单,经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区财政确认后,为借款人及时提供贴息。
3.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4.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街道办事处
1.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积极挖掘贷源。
2.认真做好贷款申请人贷款咨询、资料初审工作,对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抵押物进行贷前检查。
3.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使用、生产经营、按期还贷等情况,配合做好承贷金融机构贷后催收工作。
(六)借款人
1.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如实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渝中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中人社〔2016〕184号)同时废止。以后国家、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无商业贷款承诺书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4.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个人)
5.无拖欠职工工资承诺书
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
7.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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