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政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12月17日发(作者:)

周政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5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勇

【审理法官】吴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政;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政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政

【当事人-公司】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郑静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陈怡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倪青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郑静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陈怡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倪青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月红郑静陈怡倪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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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政

【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由于周政与达疆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该劳动合同签署时已向周政送达并释明,故本院对周政该异议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工资49464元、7月工资32868元。一审中,周政虽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图及劳动合同,拟证明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6月提成工资49464元、7月提成工资31752元,基本工资1116元,合计32868元。根据《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红线扣除当月所有绩效和奖金。因周政存有多次违反《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规定的红线行为,其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6月提成工资49464元、7月提成工资31752元,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7月基本工资1116元。因达疆网络公司提供的周政工资明显表证实达疆网络公司为周政代扣社保费用后,已经足额支付了周政2019年7月基本工资,且周政未提供证据证明2019年7月24日双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其提供劳动的证据,故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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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其2019年7月基本工资1116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政负担,本院予【更新时间】2021-11-10 10:11: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1日,周政入职达疆网络公司处从事BD(开发商户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且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基数35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达疆网络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个人绩效达成支付。双方另约定,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该劳动合同签署时已向周政送达并释明,周政系经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并在同意遵守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签署该劳动合同。同日,周政签署《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该办法对于BD类岗位规定是,开拓虚假商户或门店即为红线,开除处分。 2019年7月24日,达疆网络公司以周政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达疆网络公司已发放周政2019年6月、7月工资分别为1731.85元、798.43元。周政2019年6月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合计568.15元。 2019年7月30日,周政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周政:1.2019年6月至7月工资差额82332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49元。该委经审理,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9]第14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周政2019年6月至7月工资差额8233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75.81元。周政不服,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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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疆网络公司另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1.达疆网络公司生效时间为2017年4月1日的《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及公示截屏。2.周政入职时签署的《承诺书》、《员工确认书》,内容为,确认入职当天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新达达员工手册》、签订并签收《劳动合同》,自愿遵守所有内容及条款。属于红线行为的包括BD自己审核通过的商户中有虚假商户,即为红线,开除处理,或者转入的商户14天后发现有虚假商户;如因为红线被开除,直接扣除当月所有提成绩效和奖金。3.提交审核通过的有关商户信息,名称分别为:“604”与“生鲜水果”、“三米粥铺(解放路店)”和“三米粥铺(解放路店)”、“魔法猪烘焙屋”与“南京市栖霞区魔法猪烘焙店”、“超哥小食坊”和“大鱼大肉王府大街店”中,后一家店铺与前一家店铺为重复注册。4.周政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明细,2019年4月提成工资为19083.85元,重复商户应返金额为7229.57元、2019年5月提成工资为38319.23元,重复商户应返金额为12037.52元。5.重复商户提成及补贴明细,为证据3对应商户提成及补贴明细。6.2019年6至7月达疆网络公司BD提成对比图,周政的提成数额明显存在畸高的异常情况;7.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9)第1414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周政在劳动仲裁中认可存在重复注册审核商户的行为;8.达疆网络公司在周政提起劳动仲裁后派工作人员与“超哥小食坊”商户的录音及对应文字记录,该商户认可两个账户都在用,周政存在重复商户情况。周政质证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不予认可,周政从未见到该份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认可签字是周政所签;对证据3,“超哥小食坊”与“大鱼大肉王府大街店”两家用于注册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人、地址均不一致、地址均不一致独立商户,且根据达疆网络公司提交的最后一份录音文字资料,商户明确说两个帐号都在发单,即使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因为依据的营业执照不一致,而且商户的两个帐号也都在使用,该两个帐号并不是达疆网络公司所称是同一家,不能因为两家商户是同一经营人而否认两个商户独立资格的存在。对证据4,实发金额认可,工资构成不认可。对证据5,提成金额应当是真实的,表中“魔法猪烘焙屋”、“三米粥铺”、“生鲜水果”提成均很少,这三家重复注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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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业务量就不大,重新注册之后量也没有提高。虽然这三家重复注册,实际上提成最多的只有100多元,所以不存在重复注册谋取利益的行为。对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证据8,被录音者的身份无法核实,商家陈述原来在鼓楼区,结合达疆网络公司提交的“超哥小食坊”的注册详情,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大鱼大肉”注册时间为2019年6月5日,可以证明是不同商户,且实际经营地也不一样,更加印证实际为两个商户的事实。周政另陈述,周政实际上向达疆网络公司就重复登记商户行为进行了报备,但是报备流程是在达疆网络公司的系统中,周政并不掌握,且达疆网络公司没有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告知周政,如果重复注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报备,如果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备将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是否可以开除。周政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已就重复登记商户行为进行了报备:1.周政与“魔法猪烘焙屋”实际经营人谢瑜的微信聊天截图及谢瑜的书面证明,载明因该商户原登记的店员离职,该商户要求周政重新注册账号,证明周政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商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周政与“604”及“生鲜水果”的经营者微信聊天记录,证明“604”与“生鲜水果”虽然是同一家,因该商户另一帐号不能登陆,周政应商户的要求重新注册。3.周政的上级领导李焱与达疆网络公司上海总部的负责人杨扬2019年6月24日的往来邮件截屏,邮件内容是李焱向上海总部的汇报商户“魔法猪烘焙店”重复注册的事情进行了报备,新名字叫“南京市栖霞区魔法猪烘焙店。”达疆网络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性”均不予认可,达疆网络公司无法核实真实性,同时该两份证据也印证了周政确实存在为商户重复进行注册的行为,根据达疆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重复注册如有特殊原因应当向公司进行报备案,但周政并未向公司进行报备。对证据2,三性均不予认可,无法确认其身份,且无法看出是谁发起的要求重复注册的行为,同时结合达疆网络公司对于重复商户报备的表格,并没有涉案的“604”及“生鲜水果”记录。如果是正常的合理的理由进行重复注册,达疆网络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报备系统向公司提前告知。对证据3,邮件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魔法猪烘焙店”的重复注册行为同样没有向公司进行正常的报备,其次由于周政的主管如出现周政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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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红线原则被公司处罚,主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排除主管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而陈述周政进行了报备。一审法院认定:结合周政、达疆网络公司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周政在入职时即已知晓达疆网络公司有关红线的规定,该规定可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周政在工作中存在重复注册商户的行为。周政主张已向达疆网络公司进行报备,达疆网络公司不认可,结合重复注册会计发周政提成工资的实际情况及周政提交的邮件,一审法院认定周政存在触犯有关红线的行为。因此,达疆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周政经济赔偿。周政主张2019年6月及7月工资差额,因周政存在触犯红线行为,根据本案认可的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一审法院不支持周政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周政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周政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政主张的2019年6月、7月工资错误,应依法改判。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2019年6月、7月提成的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支持。即使按照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周政工资,亦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工资的部分也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工资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按照此规定,周政2019年7月的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明显违反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且从规章制度内容来看,红线开除扣除当月所有绩效和奖金,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2019年6、7月的工资毫无根据。2.一审认定达疆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并没有经过民主制定程序。该制度是由公司HR、法务等几个部门制定的,而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由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该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该制度己经民主制定程序,由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达疆网络公司也未证明该制度的内容与周政签字页载明的《新达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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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内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若未履行此程序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该支持。达疆网络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都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并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一审法院认定周政存在触犯有关红线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周政不存在开拓虚假商户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并认定达疆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法,无需支付周政赔偿金错误,缺乏依据,应依法改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综上,周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政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15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某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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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青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政因与被上诉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疆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周政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政主张的2019年6月、7月工资错误,应依法改判。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2019年6月、7月提成的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支持。即使按照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周政工资,亦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工资的部分也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工资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按照此规定,周政2019年7月的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明显违反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且从规章制度内容来看,红线开除扣除当月所有绩效和奖金,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2019年6、7月的工资毫无根据。2.一审认定达疆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并没有经过民主制定程序。该制度是由公司HR、法务等几个部门制定的,而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由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该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该制度己经民主制定程序,由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达疆网络公司也未证明该制度的内容与周政签字页载明的《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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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处理办法》内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若未履行此程序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该支持。达疆网络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都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并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一审法院认定周政存在触犯有关红线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周政不存在开拓虚假商户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并认定达疆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法,无需支付周政赔偿金错误,缺乏依据,应依法改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达疆网络公司辩称:达疆网络公司已根据周政的实际到岗时间足额发放其基本工资。周政通过重复注册的非法手段进行牟利,已触犯公司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红线。因此,达疆网络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提成工资及奖金。也基于其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不法行为,达疆网络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任何离职补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周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周政2019年6月未发放工资49464元、2019年7月未发放工资31752元+1116元=32868元,合计82332元;2.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周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49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1日,周政入职达疆网络公司处从事BD(开发商户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且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基数35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达疆网络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个人绩效达成支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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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另约定,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该劳动合同签署时已向周政送达并释明,周政系经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并在同意遵守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签署该劳动合同。同日,周政签署《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该办法对于BD类岗位规定是,开拓虚假商户或门店即为红线,开除处分。

2019年7月24日,达疆网络公司以周政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达疆网络公司已发放周政2019年6月、7月工资分别为1731.85元、798.43元。周政2019年6月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合计568.15元。

2019年7月30日,周政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周政:1.2019年6月至7月工资差额82332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49元。该委经审理,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9]第14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周政2019年6月至7月工资差额8233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75.81元。周政不服,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达疆网络公司另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1.达疆网络公司生效时间为2017年4月1日的《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及公示截屏。2.周政入职时签署的《承诺书》、《员工确认书》,内容为,确认入职当天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新达达员工手册》、签订并签收《劳动合同》,自愿遵守所有内容及条款。属于红线行为的包括BD自己审核通过的商户中有虚假商户,即为红线,开除处理,或者转入的商户14天后发现有虚假商户;如因为红线被开除,直接扣除当月所有提成绩效和奖金。3.提交审核通过的有关商户信息,名称分别为:“604”与“生鲜水果”、“三米粥铺(解放路店)”和“三米粥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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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路店)”、“魔法猪烘焙屋”与“南京市栖霞区魔法猪烘焙店”、“超哥小食坊”和“大鱼大肉王府大街店”中,后一家店铺与前一家店铺为重复注册。4.周政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明细,2019年4月提成工资为19083.85元,重复商户应返金额为7229.57元、2019年5月提成工资为38319.23元,重复商户应返金额为12037.52元。5.重复商户提成及补贴明细,为证据3对应商户提成及补贴明细。6.2019年6至7月达疆网络公司BD提成对比图,周政的提成数额明显存在畸高的异常情况;7.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9)第1414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周政在劳动仲裁中认可存在重复注册审核商户的行为;8.达疆网络公司在周政提起劳动仲裁后派工作人员与“超哥小食坊”商户的录音及对应文字记录,该商户认可两个账户都在用,周政存在重复商户情况。周政质证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不予认可,周政从未见到该份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认可签字是周政所签;对证据3,“超哥小食坊”与“大鱼大肉王府大街店”两家用于注册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人、地址均不一致、地址均不一致独立商户,且根据达疆网络公司提交的最后一份录音文字资料,商户明确说两个帐号都在发单,即使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因为依据的营业执照不一致,而且商户的两个帐号也都在使用,该两个帐号并不是达疆网络公司所称是同一家,不能因为两家商户是同一经营人而否认两个商户独立资格的存在。对证据4,实发金额认可,工资构成不认可。对证据5,提成金额应当是真实的,表中“魔法猪烘焙屋”、“三米粥铺”、“生鲜水果”提成均很少,这三家重复注册之前业务量就不大,重新注册之后量也没有提高。虽然这三家重复注册,实际上提成最多的只有100多元,所以不存在重复注册谋取利益的行为。对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证据8,被录音者的身份无法核实,商家陈述原来在鼓楼区,结合达疆网络公司提交的“超哥小食坊”的注册详情,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大鱼大肉”注册时间为2019年6月5日,可以证明是不同商户,且实际经营地也不一样,更加印证实际为两个商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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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另陈述,周政实际上向达疆网络公司就重复登记商户行为进行了报备,但是报备流程是在达疆网络公司的系统中,周政并不掌握,且达疆网络公司没有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告知周政,如果重复注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报备,如果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备将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是否可以开除。周政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已就重复登记商户行为进行了报备:1.周政与“魔法猪烘焙屋”实际经营人谢瑜的微信聊天截图及谢瑜的书面证明,载明因该商户原登记的店员离职,该商户要求周政重新注册账号,证明周政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商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周政与“604”及“生鲜水果”的经营者微信聊天记录,证明“604”与“生鲜水果”虽然是同一家,因该商户另一帐号不能登陆,周政应商户的要求重新注册。3.周政的上级领导李焱与达疆网络公司上海总部的负责人杨扬2019年6月24日的往来邮件截屏,邮件内容是李焱向上海总部的汇报商户“魔法猪烘焙店”重复注册的事情进行了报备,新名字叫“南京市栖霞区魔法猪烘焙店。”达疆网络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三性”均不予认可,达疆网络公司无法核实真实性,同时该两份证据也印证了周政确实存在为商户重复进行注册的行为,根据达疆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重复注册如有特殊原因应当向公司进行报备案,但周政并未向公司进行报备。对证据2,三性均不予认可,无法确认其身份,且无法看出是谁发起的要求重复注册的行为,同时结合达疆网络公司对于重复商户报备的表格,并没有涉案的“604”及“生鲜水果”记录。如果是正常的合理的理由进行重复注册,达疆网络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报备系统向公司提前告知。对证据3,邮件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魔法猪烘焙店”的重复注册行为同样没有向公司进行正常的报备,其次由于周政的主管如出现周政触犯红线原则被公司处罚,主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排除主管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而陈述周政进行了报备。一审法院认定:结合周政、达疆网络公司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周政在入职时即已知晓达疆网络公司有关红线的规定,该规定可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周政在工作中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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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注册商户的行为。周政主张已向达疆网络公司进行报备,达疆网络公司不认可,结合重复注册会计发周政提成工资的实际情况及周政提交的邮件,一审法院认定周政存在触犯有关红线的行为。因此,达疆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周政经济赔偿。周政主张2019年6月及7月工资差额,因周政存在触犯红线行为,根据本案认可的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一审法院不支持周政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周政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除了周政对一审查明的“双方另约定,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该劳动合同签署时已向周政送达并释明,周政系经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并在同意遵守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签署该劳动合同。同日,周政签署《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周政与达疆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该劳动合同签署时已向周政送达并释明,故本院对周政该异议不予采纳。

二审中,周政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达达快送APP截图,拟证明“超哥小食房”和“大鱼大肉王府大街店”是独立的两家商户,符合审核要求,不存在重复注册。2.绩效方案BD提成,拟证明提成系数是运费收入的21%,但运费收入总额是达快送后台统计,相关数据由达疆网络公司掌握。3.邮件及微信截图,拟证明达疆网络公司通过邮件及微信的方式向周政确定2019年6月、7月提成金额。4.周政2019年3月-5月工资截图,拟证明周政的工资由基本工资+BD提成构成。5.物流管理BD单转运提成测试mini6.29明细,拟证明2019年6月1日-6月29日,周政提成商户名称和明细。达疆网络公司质证后认为: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从截图上无法显示两家企业的完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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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达疆网络公司与周政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相关的提成及比例。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不认可。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不认可。5.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认可。达疆网络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达达-京东到家业务团队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2.达达-京东到家OA平台。上述证据拟证明2019年6月,达疆网络公司扣除周政1000元系根据《达达-京东到家业务团队违规情况说明以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扣除,该制度已在公司OA平台内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3.周政的工资条,拟证明扣除代缴的社会保险等,2019年7月周政实发税后工资为798.43元。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5.《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的复函》,上述证据拟证明达疆网络公司向工会发函,拟解除与周政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工会复函同意的意见。周政质证后认为:1.对于证据一、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经过周政的确认,因此对周政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2.对证据三,我方不认可扣款。3.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达疆网络公司应否支付周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49元;2.达疆网络公司应否支付周政2019年6月工资49464元、7月工资32868元。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2019年7月24日,达疆网络公司以周政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由达疆网络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达疆网络公司提供了《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承诺书》《员工确认书》、商户名称分别为:“604”与“生鲜水果”、“三米粥铺(解放路店)”和“三米粥铺(解放路店)”、“魔法猪烘焙屋”与“南京市栖霞区魔法猪烘焙店”、“超哥小食坊”和“大鱼大肉王府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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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后一家店铺与前一家店铺重复注册的有关商户信息、周政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明细、重复商户提成及补贴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周政作为达疆网络公司开发商户业务员明知《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开拓虚假商户或门店即为红线,仍然重复注册商户,违反了《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的红线规定,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达疆网络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周政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合法解除。由于双方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该劳动合同签署时已向周政送达并释明,周政系经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并在同意遵守达疆网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签署该劳动合同。同日,周政签署《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故一审法院认定达疆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并无不当。周政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达疆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不当及达疆网络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达疆网络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解除与周政劳动合同通知函的复函》,证实达疆网络公司与周政解除劳动关系已经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并经工会同意,程序合法,故周政上诉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因达疆网络公司解除与周政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故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49元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工资49464元、7月工资32868元。一审中,周政虽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图及劳动合同,拟证明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6月提成工资49464元、7月提成工资31752元,基本工资1116元,合计32868元。根据《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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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红线扣除当月所有绩效和奖金。因周政存有多次违反《新达达大销售体系违规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规定的红线行为,其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6月提成工资49464元、7月提成工资31752元,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7月基本工资1116元。因达疆网络公司提供的周政工资明显表证实达疆网络公司为周政代扣社保费用后,已经足额支付了周政2019年7月基本工资,且周政未提供证据证明2019年7月24日双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其提供劳动的证据,故周政主张达疆网络公司欠付其2019年7月基本工资1116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政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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