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诈骗、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某某、某某等诈骗、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

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出生,**,大专文化,***********法定代表人,住*********,户籍地******。因本案于*********被刑事拘留,于**********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

原审被告人***,*,***********出生,**,大专文化,美团外卖送餐员,住*******,户籍地*********。因本案于**********被***************监视居住,于***********被*********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人民法院决定,于**********被逮捕,于**********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出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因本案于*********被刑事拘留,于**********被逮捕,经*********人民法院决定,于*********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出生,**,大专文化,***********员工,住*********,户籍地*******。因本案于*********被刑事拘留,于**********被逮捕,经*********人民法院决定,于*********被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被告人***、***、***、***非法拘禁的犯罪**

被害人**曾借给***(另案处理)75800元钱,***将***的一个砚台交给**作为借款抵押。*********被告人***、***、***、***、***等人向**索要砚台未果,于当日*******在**武昌街*******一个公园附近找到**的车,随后***从路边捡起一个啤酒瓶装醉汉,趴在**车后备箱位置假装呕吐,并将手中啤酒瓶摔碎,**随后下车查看,***趁机朝**面部打了一拳,***从后面将**搂倒在地,接着**被抱到车后座中间座位,***和***分别坐在左右两边夹着**,***坐在副驾驶位置,***保管**手机并驾驶**的轿车往*****方向行驶。

当日23时许***驾驶**轿车拉着**、***、***、***来到***指定的***观音阁附近路边等候,随后***独自驾驶***的车与**等人汇合,***到现场后踢了***两脚,又用手推了**两下,随后双方协商由***给**打欠条,**归还砚台,后***等人将**控制在原地直至********,随后***等人带**到附近一早餐店吃早餐,早饭后***安排***到***内**姐姐家中取砚台,***开**的车带***、**、***来到****洗浴中心,***让***和***与**一起洗澡,并安排***看管好**并负责保管**手机等物品。***从市内取回砚台后,于当日16时左右和***、***等人在洗浴中心汇合,离开洗浴去三味真火饭店吃烧烤,直至当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才将车钥匙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得以离开。 2、被告人***、***诈骗的犯罪**

*********被告人***、***、***、***、***等人带**到三味真火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等人通过向**展示手机内的图片、将10万元现金交给***说是倒卖车的分红等方式,让**认为他们有赚钱的路子,饭后***开**的轿车将**、***送到******东门口。***按照***的指使以出国名义向**借钱,并由***拿出所谓给国家办事国家奖励的龙纹寿字币和雍正通宝两个钱币,交给**作担保,***、***隐瞒了两个钱币的真实价值,谎称两个钱币非常贵重,**信以为真,***和***骗取**4.5万元钱,***给**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随后***将这4.5万元钱微信转给***。经鉴定:龙纹寿字币价值人民币50元,雍正通宝价值人民币50元。

3、被告人***、***、***、***诈骗的犯罪**

被告人***、***、***、***和被害人**交往期间,被告人***、***、***、***虚构倒卖车辆赚钱、捞人等**骗取**钱财。具体为:

(1)**********18时许,被告人***、***、***、***在*********附近小酒馆饭店内,以合伙倒卖进口车为由骗取**5万元。***********被告人***以卖出去一台车分成为由,转给**5000元所谓“分成钱”。

(2)被告人***、***、***、***虚构***因倒卖车辆被抓的**,以捞人的名义对被害人**进一步实施诈骗。

*********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在开发区一饭店吃饭时,按照事前预谋被告人***和***的一个叫“斌”的朋友在饭局中间来到现场,告诉众人说***因为倒卖车的事情被抓了,随后***、***、***、***以捞***,需要众人凑钱为由骗取**3.5万元。

**************、***、***、***再次以捞***钱不够为由骗取**4万元。

另查,*********XX人员将被告人***、***、***抓获;**********,XX人员将被告人***抓获,并于当日对其监视居住,************决定对被告人***予以逮捕,XX办案人员于当日将被告人***带回***************湾里派出所临时羁押进行送看守所羁押前的体检和核酸检测,**********将被告人***押至*********看守所羁押。

再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退赔、缴纳罚金情况如下:1、被告人***向**缴纳了6.5万元,其中退赔款5万元,预缴罚金1.5万元,另被告人***单独补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表示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2、被告人***向**缴纳7万元,其中退赔款4.5万元,预缴罚金2.5万元;3、被告人***向**缴纳6万元,其中退赔款4.5万元,预缴罚金1.5万元;4、***向**缴纳退赔款2.5万元,罚金未预缴。

又查,案发后XX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玫瑰金色苹果XMAX手机一部、被告人***的褐色苹果XR手机一部、被告人***的玫瑰金色苹果XMAX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未随案移送)。

原判认定上述**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前科查询**、入所检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机票订单、机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截图、****汇款***、借条、欠条、收款**、照片、情况说明、画作照片、钱币照片、金碗金印照片、银行卡照片、借条的照片、车辆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及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第一节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在第二节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系从犯;在第三节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的诈骗犯罪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挟持至***附近直至次日早晨,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洗浴,以看管被害人的**、车钥匙、衣物的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关于挟持被害人**到***的供述亦与***、***供述基本吻合,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被告人***、***、***、***采取强制带离、言语威胁、控制手机、车钥匙及衣物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隐瞒两个钱币的真实价值,以“借”的名义骗取被告人**4.5万元的犯罪**,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并有鉴定意见、钱币照片相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虚构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获利的**,骗取被害人**5万元的**,有***、***供述证实,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与二人的供述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以***被抓需要捞人为由骗取7.5万元的犯罪**,有***的供述、***的供述、**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亦供述“麒麟”被抓一事系虚构,足以认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当庭对非法拘禁犯罪及主要的诈骗犯罪**予以认可;被告人***对主要诈骗**认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能退赔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被告人***、***、***能缴纳罚金,上述**在量刑时均予以综合考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将被告人***退赔至**的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退赔至**的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退赔至**的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退赔至**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共计十六万五千元发还给被害人**。

六、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玫瑰金色苹果XMAX手机一部、被告人***的褐色苹果XR手机一部、被告人***的玫瑰金色苹果XMAX手机一部返还被告人。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认定其骗取被害人**4.5万元、5万元的犯罪**均不属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不是其指使去的***,其没有威胁和推打行为,故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等人诈骗被害人**4.5万元一节不属实,该款项系原审被告人***的个人债务,并非是诈骗所得;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等人诈骗被害人**5万元一节亦不属实,上诉人***没有主观故意和任何欺诈行为。综上,请求法院给予上诉人***公正的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及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定罪,以及鉴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第一节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在第二节诈骗犯罪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系主犯,原审被告人***系从犯;在第三节诈骗犯罪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上诉人***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原审被告人***、***、***的诈骗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原审被告人***当庭对非法拘禁犯罪及主要的诈骗犯罪**予以认可;上诉人***对主要诈骗**认可;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能退赔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能缴纳罚金,上述**在量刑时均予以综合考量;根据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等**,量刑时综合考量均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业已证实上诉人***伙同其他原审被告人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挟持至***附近直至次日早晨,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洗浴,以看管被害人**的**、车钥匙、衣物的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相关犯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其骗取被害人**4.5万元、5万元的犯罪**均不属实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业已证实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隐瞒两个钱币的真实价值,以“借”的名义骗取被告人**4.5万元及上诉人***、伙同其他原审被告人虚构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获利的**,骗取被害人**5万元的相关犯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其从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的刑罚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没有**,但适用法律有**,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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